海门生态环境局出台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损害可用公益劳动抵赔

发布时间:2022-06-29 15:3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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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因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南通某喷塑企业负责人朱某等18家涉事企业责任人,在南通市海门区青龙港绿地生态公益林为绿地除草,以一定时长劳务工作量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这次教训很深刻,一定尽快按要求安装好环保设备。”朱某说。

4月27日,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喷塑企业未批先建,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对其未批先建行为予以6175元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对造成的环境影响承担一定金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于企业投产仅一天,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情节较轻、赔偿金额较小,适用以劳务代偿方式实施赔偿。

海门今年被选为南通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惩罚性赔偿试点地区。6月1日,海门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规定因经济困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以公益劳动方式折抵赔偿义务。具体内容可以为植树造林、环保法律宣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等。目前海门已对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等19起案件实施了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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