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2-01008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2-07-14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灌云至沭阳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灌云至沭阳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你局报送的《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灌云至沭阳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连云港市灌云县和宿迁市沭阳县。工程路线全长49.277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全线共设主线桥梁26座,互通立交3处,枢纽立交2处、收费站3处,服务区1处。
工程属于《江苏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17-2035)》中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工程实施后,将对沿线声环境、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局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措施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
(二)加强沿线生态保护。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对穿越各类生态敏感区的路段,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量。禁止在各类生态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设置施工营地等大型临时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复垦、复绿等生态恢复,落实洪水调蓄区内的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在居民区等声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
运营期全线采用降噪路面,并加强噪声监测,落实《报告书》所列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噪声防护措施,避免噪声扰民,同时加强运营期跟踪监测并预留费用。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划定建筑物与高速公路的控制距离,并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灰土拌合场、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等布置在距离集中居民点300米以外区域;混凝土搅拌站采取全封闭式作业,安装除尘设备;沥青拌合站采用“电捕集+活性炭吸附”处理。运营期服务区餐饮油烟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加油站配备油气回收装置。
(五)做好水环境污染防治。合理规划工程施工时间,桥梁施工尽可能安排在枯水季节进行,跨河桥墩采用钢护筒围堰施工,不得向施工水域排放钻孔灌注桩的出渣及施工废弃物。施工期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运营期韩山服务区和沭阳东互通收费站污水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灌云西和吴集收费站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远期具备条件时应接入区域污水管网。各类废水禁止排入沿线生态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严格落实穿越叮当河后胥水源地准保护区的各项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并妥善处理处置,不得向环境排放。灌云西和吴集收费站污水处理生化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油脂委托专业机构回收处理,加油站油罐含油废渣等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对沿线跨越叮当河、新沂河的桥梁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隔油沉淀池和事故池,加强桥梁护栏防撞设计,设置警示标牌,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制订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并与当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完善应急措施,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八)按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局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连云港市、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连云港市、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