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2-01097 | 组配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22-07-26 |
名 称: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280号提案的答复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280号提案的答复
民进江苏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推进太湖生态保护圈生态保护修复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太湖流域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团结协作,攻坚克难,经过十多年的高强度治理,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1年,太湖湖体平均水质为Ⅳ类,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54.8,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主要水质指标中,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稳定保持在Ⅱ类和Ⅰ类;总磷浓度为0.058mg/L,同比下降22.7%,属Ⅳ类,总氮浓度为1.10mg/L,同比下降13.4%,属Ⅳ类,连续14年顺利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两个确保”目标。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省相关工作情况如下:
一、关于强化政府环境政策导向
一是执行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发布《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其中太湖一二级保护区执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为全国最严。目前,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污水处理设施已全部完成提标改造。
二是加大太湖流域环境保护的财税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高度重视太湖治理工作,自2007年开始就设立了省级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亿元,截至目前已安排32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工作。同时,省财政还安排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环境品质提升、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等多个专项资金,支持太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加大税收支持力度。2017以来我省出台《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流域苏锡常镇等地水污染物税额标准远高于苏中、苏北,推动保护和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严格落实惠企政策。根据环保税法,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定比例的,可减征环保税。太湖流域严格执行税法要求,符合条件的环保绿色企业均可享受优惠。
三是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省内方面:2007年起,我省率先在太湖流域实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至全省。2013年底,省政府出台《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修订了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将太湖流域河流总磷补偿标准进一步收严至0.15mg/L,提高总磷补偿基数为其他地区的2倍,并增设总氮指标,补偿标准按照3.0mg/L执行。省际方面:我省多次呼吁,基于“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推进建立太湖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将“太湖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纳入其中。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共同印发了《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我省主动与上海市、浙江省对接,两省一市成立推进太湖流域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机制工作联络小组。2022年,我省印发《江苏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2022年工作要点》将“推进建设太湖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列入重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中科院南京地湖所专家团队,基本完成《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太湖流域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联动机制研究》,为下一步推进生态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是强化执法监管。太湖蓝藻事件发生以后,省委明确要求太湖治污要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省人大常委会自2007年以来5次启动立法程序,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提升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标准,实施污染物减量替代,从源头促进流域结构调整与主要污染物减排。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开展太湖安全度夏交叉执法检查,从2021年开始,抽调30名环境执法人员,在太湖流域持续开展为期8个月的执法,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去年,对太湖上游宜兴市、常州武进区、常州经开区等地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专项督察,实施全面“体检”。
二、关于加大监察力度
一是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我省积极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及长效管理,逐年开展水源地长效管护评估,率先颁布全国首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规范》省级地方标准。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太湖湖泛应急预案》,建立巡查、预警、预防、处置为一体的应急防控体系,做到提前预警、超前防范。我省在太湖流域全力构建并完善“水源达标、备用水源、深度处理、严密检测、预警应急”供水安全保障体系。流域有50座自来水厂,供水能力达1561万立方米/日,占全省供水能力的47%,已全部实现深度处理。各供水厂出厂水质优良,主要水质指标明显优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流域各地均建成应急水源、双源供水或清水互通,确保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开展。
二是提升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水平。创新治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住建、水利等部门,成立太湖安全度夏应急防控前方指挥部,3月1日至10月31日全面进驻沿湖一线,现场开展督查督办。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监测预警、供水保障、调水引流、清淤捞藻(草)、湖泛防控等各项应急防控措施,确保太湖安全度夏。坚持科学治太。省政府成立省太湖水污染防治专家委员会,由省内外27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中院士3名,围绕治太重点和难点,提供技术诊断和科学支撑。省级治太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支持治太课题研究,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
三是加强水质监测。水质藻情监测方面,2007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水文、气象、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湖泊研究所等单位,组成了太湖蓝藻监控预警监测工作小组,通过自动监测站、人工巡测、遥感监测、模型预测等手段,全天候、全方位实时监控水情藻情变化。蓝藻湖泛预警方面,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将太湖安全度夏应急防控启动时间提前一个月至3月1日,为蓝藻湖泛防控赢得时间。省太湖办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省有关部门和环湖各地每日对湖泛易发区、饮用水源地开展巡查巡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送。清淤捞藻方面,推进太湖蓝藻打捞、藻水分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2016年以来打捞蓝藻1185万吨,年均打捞量较“十二五”年均值提升51.3%。环湖各地积极探索并实践了蓝藻制有机肥、藻泥干化焚烧等多元化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途径,藻泥全面实现无害化处置,防止藻泥二次污染。截至2021年底,我省已累计完成太湖生态清淤4300万立方米,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要求。
三、关于从源头治理工农业污染
一是强化省内流域条块协作。省政府成立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太湖流域五市及22个省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全年工作。优化组织机构,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履行全省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建设太湖安全度夏应急防控前方指挥部会商中心,推进流域水质、藻情、气象、调水、供水等数据共享。环湖三市加强区域合作,苏州、无锡围绕两市交界河流——望虞河实施联合河长制,落实跨界河流保护责任。无锡、常州围绕交叉水域蓝藻打捞,协商划定各自打捞区域,省级治太资金予以补助,有效解决了边界水域蓝藻打捞问题。
二是加强省际水环境治理联防联控。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与浙江、上海等相邻省市沟通协商,联合制定《长三角跨省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合作协议》,报经省(市)政府同意后正式签订。我省将太湖流域跨界河流——太浦河作为“水环境安全缓冲体系”建设试点,编制《太浦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苏州市太浦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细化信息通报机制、应急值守机制以及联合调查机制。2019年,我省与浙江、上海建立太湖淀山湖湖长协作机制,协同推进太湖、淀山湖等重要跨界水体管理保护工作。建成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两省一市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对太湖流域水质、水文、污染源等信息实现实时共享。加强“一河三湖”联保共治,会同上海、浙江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着力构建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环境监测统一和环境监管执法统一的“三统一”制度。2020年,湖州和无锡签署了关于建立太湖蓝藻防控协作机制合作协议,建立了统一规划、联合执法、生态修复、信息共享、联合巡查等“十项机制”,共同提升蓝藻防控水平。
三是严控工业废水污染。加大工业企业执法力度。每年太湖安全度夏时期,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太湖安全度夏交叉执法行动。2021年3月-10月,太湖安全度夏执法专班累计出动4368次,检查企业1456家,发现环境问题3387个,立案率和罚款金额创近年新高。明确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总体走在全国前列。《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7部配套文件、1部审理指南共同构建了我省先行先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整体框架。2021年,全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680件,占全国总数的20%以上,涉案金额7200余万元。
四是严控生活污水污染。我省全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十三五”期间,太湖流域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约120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水管网约5000公里。截至2021年底,太湖流域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178座,处理能力891.8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面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8-2018)》。积极运用新技术、新理念,试点建设污水资源概念厂、地下污水处理厂、无人值守污水处理厂,推动污水处理行业绿色低碳友好发展。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方案》,开展以“三消除、三整治、三提升”为主要内容的“333”行动。按照新一轮太湖治理要求,科学系统谋划,组织编制流域“十四五”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积极打造城镇污水处理示范区域。
五是严控农业面源污染。在太湖流域五市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部级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建设,示范推广水稻侧深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缓控释肥应用、绿色防控技术等。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张家港、丹阳等地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探索建立种养结合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网络,开展地膜减量替代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在全省率先提出“退水不直排、肥水不下河、养分再循环”的高标准生态农田建设理念,安排资金支持武进等地开展试点。2022年,我厅牵头出台了《太湖沿湖地区集约化稻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太湖流域稻麦轮作化肥增效及氮磷减排技术规范》等地方推荐性标准,《太湖沿湖地区设施菜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也即将出台,进一步规范太湖流域农田生产活动。下一步,将以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和苏南运河沿线为重点,强化对施肥强度高的农作物实行化肥限量使用。推广农药“统一配供、限量使用”模式,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提高农药利用效率。逐步建立太湖流域高标准农田绿色生态体系,稳步推进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
六是发展生态渔业。加大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截至2019年底,太湖4.5万亩、滆湖2.3万亩围网养殖全部拆除,完成太湖沿湖3公里9.4万亩养殖池塘整治。2021年6月,出台《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作为地方强制性标准,其中太湖一二级保护区执行全国最严格排放标准。对照《标准》,流域持续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实施,开展尾水达标排放试点,提升太湖流域地区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水平。
四、关于传承人水文化和谐
一是加强调水引流。我省从2002年起会同太湖流域机构实施引江济太,降低了贡湖湾水源地蓝藻水华高峰期水体藻密度,保障了贡湖湾水源地供水安全。2020年,为进一步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提高引江济太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省政府成立引江济太联席会议,统筹多目标调水需求,精准实施济太。
二是建设海绵城市。镇江市是国家首批海绵试点城市,积极推进“海绵+”模式,探索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路径和方法,完成国家试点城市建设任务并通过国家验收。南京、苏州、常州、无锡、昆山、宜兴、武进、句容等8个城市(区)是省级试点,培育了苏州园博园、武进绿建博览园、昆山中环快速路等一批示范工程,其中昆山市杜克大学、江南理想和康居公园、中环快速路等3个项目入选国家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典型案例》,成为唯一入选3个案例的县级市。2021年,无锡市成功入选国家全域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
三是推进太湖流域水生植被修复与重建。2021年,国家层面上成了太湖流域协调调度组,统筹考虑供水、防洪、生态、环境等因素开展水位调度。近期,水利部太湖局牵头,对太湖调度水位进行调整优化,充分听取了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在确保供水安全的基础上尽量降低春季水位,为沉水植被生长创造条件。为加强湖泊治理修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城市湖泊水体草型生态系统重构技术指南》,为太湖保护圈100平方公里以下的城市湖泊生态修复提供技术了依据,通过湖泊草型生态系统的重构,恢复湖泊水体的自净功能,提升湖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当前,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21-2035年)即将印发,我省也已基本完成太湖治理“1+6”规划编制,即《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十四五”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江苏省太湖流域“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江苏省太湖流域农业控源减排规划(2021-2025)》《太湖蓝藻打捞处置及综合利用规划(2021-2035年)》《太湖生态清淤专项规划(2021-2025)》《江苏省太湖流域湿地保护修复规划(2021-2025)》等6个行业专项规划。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贵单位的建议,将相关内容纳入“十四五”太湖治理工作之中,并重点关注太湖生态保护圈生态修复中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推动流域水环境持续好转,水生态持续改善。
感谢贵委对太湖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关注太湖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