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2-08-29 09:01浏览次数:


2022年8月23日上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围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颁布,联合省人大、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介绍《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要求;涉土壤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等。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环资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王诺、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副处长宋崇辉、省农业农村厅耕地质量处副处长王喜林、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王惠中、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副处长滕加泉、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徐燚、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副局长姚宁,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四级调研员潘炜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孙健主持新闻发布会。

孙健: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今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作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一部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生态环境地方法律制度,弥补了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立法的空白,为我省全面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护土壤生态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条例》宣贯,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内涵,经与省有关部门会商,决定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首先,请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环资处处长王诺对《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进行解读。

王诺:各位记者朋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全省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法律武器,对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会议安排,我主要分两个部分对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土壤被誉为生命之基、万物之母,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工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江苏国土大致分为“一山二水七分田”,耕地面积6894.2万亩,粮食产量全国第七,人口密度各省区之首,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创造了占全国10.1%的GDP,养活了全国5.8%的人口。但总体上看,我省土地开发强度大,单位国土面积工业负荷高,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保护土壤生态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在省人大、省司法厅和生态环境厅等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条例》于今年3月顺利出台,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进一步织密织严了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法制网,为“净土保卫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2020年8月,在土壤法实施一年多之际,栗战书委员长率队来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在连云港市进行实地检查的时候,在充分肯定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的同时,强调要用法治力量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色和质量。《条例》贯彻落实委员长要求,细化补充上位法规定,总结提炼我省实践经验,有力有效推动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总体要求在江苏落地执行。

(二)《条例》的出台是依法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必然途径。土壤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米袋子”“菜篮子”和“水缸子”,与水、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存在的环境风险容易被忽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加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当前我省还存在部分农用地管控不严,个别地区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等情况,《条例》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领域的突出问题,强化土壤保护和综合治理措施,补足土壤生态环境治理短板,有效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三)《条例》的出台是全面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土壤污染问题与大气、水污染问题同样受到全社会关注,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环境保护和民生工程,已经纳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来看,我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不容乐观。我省重点行业企业数量多,化工、重金属等关闭搬迁腾退地块数量多,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一方面,要强化土壤污染预防保护机制,监管好在产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有效防范新增污染;另一方面,要全力防控化工等搬迁腾退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逐步消化存量污染,保障腾退土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条例》突出严控增量、管控存量、安全利用的原则,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强化联动责任、明确监管节点、延伸监管触角,为我们在新发展阶段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提升土壤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下法治基础。

二、《条例》的基本特点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80条,围绕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有空间的宏观布局,又有微观的技术指导,坚持全过程、全方位、全链条防控土壤污染风险。一是体系严密周全。从约束对象看,既规定了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又细化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企事业单位等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从环境要素看,提出一体防治理念,明确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统筹部署,实现源头预防,为土壤这一污染最终受体“减负”。从规范领域看,打通地上与地下、工业与生活、城市与农村,对各类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提出具体的污染防治要求。二是专业性较强。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门科学,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实践,既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又根据不同污染类型请专家学者、专业团队支招,不搞“一刀切”,也不急于求成,为后续工作预留制度空间。为解决江苏工业用地污染问题,条例立足我省产业结构特点,提出12个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特别是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体现了栗战书委员长强调的因时因地因情因需的土壤防治和修复要求。三是地方特色鲜明。条例细化落实国家大法规定,注重提练我省成功实践经验,在不少方面都有创新。农用地方面,突出分类管理,细化保护和管控要求,严把新增耕地准入关,确保“吃得放心”。建设用地方面,突出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控新增污染,消纳存量污染,推动安全利用,通过预防和保护、调查和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用地准入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串联起一块地的“前世今生”,确保“住得安心”。以下我从6个方面和大家作个交流。

一、完善体制机制,严格落实责任。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预警机制。按照齐抓共管、协作共治的思路,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责任,细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监管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治土合力。提出建立长三角及周边相邻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区域合作。

二、突出源头预防,严控新增污染。源头防控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条例突出工业、兼顾农业,拓展源头防控的领域,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化工企业拆除活动监管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明确废旧电器回收拆解等再生企业以及加油站、填埋场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首次将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入法。提出新建企业可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留存土样,引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自证清白、厘清责任。

三、强化分类管理,保障吃得放心。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精准施策,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力度。强化新增耕地准入管理,落实复垦耕地监管责任,开垦耕地实施主体将开垦方案提前报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后实施分类管理,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同时规定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

四、严格用地准入,保障住得安心。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衔接,规定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明确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的污染严重地块不宜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强调环评阶段要关注项目用地本身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用地需求,避免将居民区等敏感目标布局在污染地块上。细化部门联动监管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涉及污染地块或敏感用地审批手续时,要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开发商应当在房产销售时公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五、强化修复监管,严防二次污染。条例规范了土壤修复工程的立项程序,明确了修复过程的废水排放去向,解决了基层普遍反映的修复工程立项难、招标难、废水排放难的问题。鼓励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在原址进行,严格限制采用开挖面积大、基坑深度深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修复方式。实行工程监理制度,规范监督修复活动,防止二次污染。污染地块修复后再开发利用的,建设施工方案要与前期修复方式做好衔接,防止不当施工破坏修复成效,造成土壤污染转移。

六、加强保障监督,强化法律责任。条例提出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措施,强化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明确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制度。对从事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塑料防尘网使用以及输油管、加油站等设施的设计、建设和使用中的违法情形,条例设定相应罚则,加大惩戒力度,强化制度的刚性。

应该说,这部法规从制定到出台,凝聚了各级各部门的智慧,也是近几年来生态环境领域又一部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环境资源这个领域这几年一直处在改革的前沿阵地,2018年全国生态环保大会召开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坚决向污染宣战,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也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我省涉生态环保和生态文明类法规已达到91部,其中70%是2018年以后制修订的,初步形成了我省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法规体系。土壤污染防治是一个较新的领域,环境管理制度和体系仍在不断完善,我们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实践在不断深化,国家层面也越来越高标准、严要求。当然,一部法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监督工作,以法律的武器防治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一直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所在。接下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把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工作重点,强化担当,履职尽责,和大家一起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这部法规更加完善,用法律武器守护好一方净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筑牢美丽江苏建设的大地之基,让“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江苏成为美丽中国的现实样板。

孙健:谢谢王处长的介绍,下面请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处长王惠中介绍贯彻实施《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重点举措。

王惠中: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情况。近年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净土保卫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强化依法治理,强化协同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目标指标方面,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总体安全,2021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管理机制方面,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部门齐抓共管、联防联治的局面初步形成。基础调查方面,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基本摸清土壤污染家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源头防控方面,持续开展涉镉排查整治,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推动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相关责任义务。风险管控方面,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措施全覆盖,逐步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发现的高风险遗留地块实施风险管控。准入管理方面,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有序推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部门联动监管,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累计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7批,共有109个地块列入名录。试点示范方面,完成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项目,建成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总体上看,我省土壤污染防治仍处于探索前行阶段,历史遗留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对此,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高位推动,经过多方共同努力,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成为我省治土护土纲领性地方法规。条例的制定,不仅体现上位法的要求,也有江苏特色,同时也解决不少实际问题,操作性很强。条例的出台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更为符合江苏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法治保障,必将推动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的台阶。贯彻落实好《条例》,下一步主要是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做好条例的宣贯。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条例。开展普法活动进工厂、进社区、进学校、进村庄,充分利用报纸、网站、新媒体等进行全方位宣传和解读,加深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和理解,增强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环境法治意识,形成依法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二是压紧压实法律责任。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成果,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条例对地方政府和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工业企业、第三方从业单位等法定责任均作出了相关规定。我们将认真对照条例,紧密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政策,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条例落到实处。三是全面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的基调是:“稳土”,就是要保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总的原则是:管控存量、严控增量,强化风险管控,有序推进治理修复;总的目标是: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工作中我们将突出“四个加强”:一要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组织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专项行动,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二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督促土壤重点监管单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自行监测等工作,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高风险遗留地块风险管控,落实好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三要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污染地块信息和年度拟开发利用的地块信息,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把好准入关,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四要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完成全省29个省级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地下水污染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开展104个地下水国考点位周边环境风险排查,制定“一井一策”,有序推进管控或治理,保障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孙健:谢谢王处长的介绍,下面请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副局长姚宁介绍土壤污染领域环境执法及典型违法案例情况

姚宁:下面我就涉土壤环境执法以及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涉土壤环境执法工作,先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等文件,并持续组织开展涉土壤环境执法行动。一是聚焦重点单位,加强专项执法。重点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是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精准执法。根据土壤环境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重点检查清单中所列地块是否存在未经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即进行开发建设或已完成开发建设的情况。三是紧盯问题线索,加强巡查执法。结合信访举报线索,重点检查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有效震慑违法企业,有力保障全省土壤环境安全。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即将施行的《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是我省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土壤安全的重要纲领性地方法规,将会使我们涉土壤环境执法手段进一步丰富,涉土壤环境执法成效进一步得到凸显。

为全面贯彻执行好《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年初,我们将土壤污染环境执法工作纳入《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六大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始终对涉土壤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自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全省共查处涉土壤环境违法案件42起,处罚金额440万元,其中涉及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变更用途为“一住两公”用地违法案件21起;涉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违法案件7起;涉及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违法案件4起;涉及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违法案件2起;其他违法类型8起。

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有盐城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在污染场地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时,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案和盐城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土壤污染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等违法案件2起。通过强化执法、以案释法,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了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接下来,我们将持续开展好涉土壤环境执法行动,运用好《江苏省污染防治条例》,按照我厅年度执法行动计划,加大涉土壤环境违法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定期曝光涉土壤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切实保障我省土壤环境安全。

孙健:谢谢姚局长的介绍。下面,记者朋友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说明供职于哪一家媒体。请举手示意。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中心记者:我想问一下省农业农村厅的领导,万物土中生,土好方能粮好。保障农产品安全、保障”吃得放心”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方面,请问我省在这方面有哪些举措?

王喜林: 土为粮之本,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事关百姓的“米袋子”和“菜篮子”,事关人们身体健康。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突出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强化耕地安全利用,保障“吃得放心”。主要有五个方面措施:一是实施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协同监测。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建立分类清单,并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更新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长期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农产品质量情况,不断改善和提高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二是强化耕地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的耕地依法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优先保护类耕地建立保护措施清单,加大保护力度;安全利用类耕地根据土壤污染因子、污染程度,分类分区分级择优选用适合当地的安全利用技术措施,精准施策,靶向治理;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面落实种植结构调整、休耕及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等管控措施。三是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强对农业生产者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指导,深化测土配方施肥,加强农企对接,推进配方肥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建立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集成推广绿色高效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装备;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促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深入开展“科学用药进万家”和“千村万户百企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四是强化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着力推动常态化开展农膜使用及回收监管、常态化开展地膜残留监测、建立完善的农膜全过程台账和推进地膜减量替代技术试验示范,进一步落实地膜残留监测责任,推进全生物降解地膜、强化耐候地膜等试验与示范应用。目前,全省已基本形成覆盖主要用膜区域的回收网络。2021年全省涉农县(市、区)已全面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涉农乡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全覆盖,下一步将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管。五是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常态化巡查指导,落实养殖场户粪污规范处置和利用的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养殖场户配套完善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不断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中国江苏网记者:条例第十七条提出,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都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想问一下,如何用好环评制度,来分析评价项目所在地土壤环境质量满足项目需求呢?

潘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担着对土壤环境影响前端防控的职责,与土壤环境管理相辅相成。环境影响评价既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也应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对涉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注重土壤环境影响识别,需在识别土壤环境影响项目类别的基础上,识别影响源、影响途径及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并据此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二是着重强调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包括土壤理化性质调查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且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外的监测点数、层位和指标要求;三是强调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保障措施,即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可采取相应的环境保障措施确保项目用地符合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当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应提出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以新带老”措施,控制、减轻或治理土壤环境污染,以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这里说明一下,为保护人体健康,条例还要求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避免把敏感目标布局在污染地块上。

江苏工人报记者:我想请问省自然资源厅的领导,我们知道,土壤污染防治除了关乎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样也关乎人居环境安全,请问我们采取了什么措施来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老百姓”住得安心”?

宋崇辉: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关系到人们居住、学习、工作、生活,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始终严把用地准入关,持续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一是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纳入土地供应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自2019年12月以来,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共7批《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严禁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二是统筹开发利用时序。为了防止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的二次污染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特别是危害人群健康,我们对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建设时序作了明确要求,涉及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应当后开发。对已经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周边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达标后再投入使用,防止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对已经入住的敏感人群造成不良影响。三是强化污染防控联动监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在编制和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出让、划拨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活动中,充分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以便于生态环境部门提前介入,大家共同把好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准入关。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加强规划源头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推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服务和促进高质量发展。

江苏经济报记者:条例第十三条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同时条例也提出要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技术研发,请问在这方面我们做了哪些工作?

徐燚: 谢谢您的提问。下面我介绍一下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标准建设和科技支撑情况。

一、标准体系支撑情况

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共有11项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标准列入其中,重点关注四方面:一是土壤监测规范的制定。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落实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二是细化和完善污染地块调查指南。制定加油站地块、电镀行业、铅蓄电池企业、复合污染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标准,为下一步进行风险管控提供基础。三是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结合江苏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标准,明确环境风险管控的要求。四是加强风险管控和修复标准的制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明确修复施工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全过程环境管理。截至目前,已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DB32/T 3943-2020)》《加油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DB32/T 4003-2021)》2项地方标准。《电镀行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铅蓄电池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复合污染工业场地调查技术指南》《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程技术规范》6项标准已完成编制,报省市场监管局待审核发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技术指南》《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3项标准在研。上述地方标准的制定,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等提供了一套全流程技术指引,细化了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有力有效支撑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二、科技支撑情况

2016年至2021年,我厅在土壤污染防治新型实用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储备方面,共投入1243万元,资助“复合污染工业场地治理修复技术体系研究与工程示范”等省级环保科研课题17项,依托课题在泰州某化工在产地块建立江苏省第一项地下水有机污染原位可渗透反应墙应用示范;命名江苏省环境保护土壤有机物监测重点实验室、江苏省生态环境地下水监测监控与污染预警重点实验室,提升了我省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下一步,还将开展“江苏省百园千镇万企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为地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协同管控和综合治理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新华日报记者:条例第十五条提到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布局设置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请问我省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是怎样开展的,具体测哪些位置,监测结果如何?

滕加泉:近年来,在土壤环境监测方面,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构建土壤监测网。优化国家网。2021年,根据土壤详查结果将“十四五”国控点优化调整为1273个,点位密度仅次于上海、海南和天津,排全国第四。加密省控网。在“十三五”先期布设了167个省控点基础上,“十四五”加密至907个,布设区域涵盖重点企业及工业园区、固废集中处置场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交通干线两侧、矿区周边、果蔬基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陆域保护区。先行探索城市网。在13个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布设点位526个,重点布设在与居民健康关系较紧密的住宅区、公园、交通干线两侧等公共绿地。国家网、省控网、城市网共同构成了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实现了土壤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二是实施土壤例行监测制度。监测项目覆盖重金属、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等各类指标。“十四五”以来,例行监测工作向重点区域监测倾斜。国控点中的重点风险监控点每年监测1次、一般风险点3年监测1次、基础点和背景点5年监测1轮;省控点5年监测1轮;城市网点计划5年监测1轮。2021年,对太湖流域165个基础点开展监测,95.2%的点位低于风险筛选值,太湖流域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针对不同区域特点,我省探索性地增加了重金属、石油烃、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抗生素等特征污染物监测,以进一步掌握我省土壤环境质量。三是加强地下水国控点位监测。加密国控点位。2020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十四五”国控点优化调整,我省国考点位由64个加密为104个,其中区域点76个,工业园区污染风险监控点28个,点位数量排全国第2,仅次于山东。从监测结果来看,我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均优于国家考核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优化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新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设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水通道维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重点区域点位,并对《条例》中明确指出的各类重点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等环境质量实施协同监测,关注特征污染物,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江苏广电总台新闻广播记者:听了刚才介绍,我省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搬迁腾退遗留地块数量巨大,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和风险管控的任务很重,那么针对在产地块和遗留地块这两块地,生态环境部门有哪些监管举措呢?

王惠中:对于在产企业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我们采取以下几方面监管措施。一是动态更新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纳入名录管理。二是督促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法定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重点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每2—3年开展一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立即开展相关排查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载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特征、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土壤及地下水风险点位分布、自行监测点位分布和自行监测因子等信息。三是强化指导培训。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业务培训,指导重点单位规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技术指南等要求,在生产车间、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排放点、固体废物堆放区等区域做好防渗防漏等措施,有效防范新增土壤污染。

除了做好在产企业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我们对近年来化工、涉重等关闭搬迁腾退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也作出统筹安排。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计划分类推进。对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高风险遗留地块,我们要求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计划,分类有序推进,2022年底前要全面落实制度性管控措施,需采取工程措施管控的,应在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二是有序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的,土地使用权人拆除厂房设备及地上地下管线、清除残存污染物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及时对其遗留地块进行现场检查、采样监测,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三是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土壤调查表明存在污染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组织制定管控方案,划定管控区域、设置地块围挡、设立标识标牌、土地平整及绿化、必要时设置监测井并跟踪监测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存在土壤污染扩散的地块,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隔断、清除等措施,防范土壤污染扩散的风险。四是安全推进地块再开发利用。上述关闭搬迁腾退地块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在用途变更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发现土壤存在污染的,应依法开展风险评估,存在风险的,依法推进治理修复,确保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再开发利用,保障用地安全。    

孙健: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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