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发布时间:2023-01-19 11:45浏览次数: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起草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主要思路、具体制度措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目的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生态保护红线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提出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实行严格管控,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定期评价,强化执法监督,建立考核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

规范监督是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我部制定本《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最终目的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如何?

答: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方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关于如何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我们主要从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监督结果怎么应用四个方面考虑。

首先是谁来监督,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主体,即:生态环境部门立足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职责,把握监督定位,通过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职情况,压实地方政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

其次是监督什么,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监督事项,重点是聚焦“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目标,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功能状况及变化、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等进行监督。

第三是怎么监督,明确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措施。主要是通过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监测和生态状况评估,建立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工作程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等,实现对生态保护红线各项监督事项的监督。

最后是监督结果怎么应用,通过信息公开、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法依纪依规移送查处问责等多种方式,打好组合拳,形成监督闭环,强化监督结果应用,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问:在保障《办法》实施效果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一是不断健全监督机制。我部将在实践中不断细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工作流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标准规范,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监测、生态状况评估、问题线索移交、信息公开等各项制度机制。

二是加强监督技术支撑。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综合利用“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建立科学准确的生态监督监测评估体系,切实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智慧化、信息化水平,实现高效监督。

三是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加强与自然资源、林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公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共同守护好生态保护红线。

问:如何看待《办法》与《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的关系?

答:《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是由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制定的,从管理的角度出发,明确生态保护红线人为活动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以及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等要求。

《办法》则是立足监督性监管定位,由生态环境部单独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独立组织开展,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指示批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决策部署,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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