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3-00026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3-01-06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年产5000辆纯电动货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年产5000辆纯电动货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1-06 15:29浏览次数:

苏环审〔2022104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年产5000辆纯电动货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租用淮安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淮安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已建厂房(1#2#3#厂房),并利用其已建的整车检测线、公辅工程和废水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暂存设施等环保工程,建设年产5000辆纯电动货车项目,其中自制件车间和涂装车间产能均为200辆/年,涂装车间仅设置喷涂工序,抛丸和电泳等涂装前处理工序均委外处理。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淮安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工艺过程排放的二甲苯、苯系物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标准限值;工艺废气中颗粒物(烟粉尘、漆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淋雨试验废水采用沉淀池进行预处理,食堂废水隔油后和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预处理,以上预处理后的废水与循环冷却废水、地面清洁废水一并接管至淮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文件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暂存库、事故池、原料库和涂装车间等场所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涂装车间外100米、自制件车间外100米、危废仓库外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0.2272吨、氮氧化物≤0.9014吨、颗粒物≤0.2175吨、挥发性有机物≤0.1371吨(其中二甲苯≤0.001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7109吨、挥发性有机物≤0.0759吨(其中二甲苯≤0.0002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

废水量≤22760/22760吨、化学需氧量≤5.2400/1.1380吨、悬浮物≤3.8380/0.2276吨、氨氮≤0.4116/0.1138吨、总氮≤0.5488/0.3414吨、总磷≤0.0549/0.0114吨、石油类≤0.0281/0.0228吨、动植物油≤0.0250/0.022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1227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12-320000-04-01-46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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