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3-01544 | 组配分类:典型违法案件 |
发布机构:执法监督局 | 发文日期:2023-11-04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十一批生态环境执法 典型案例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十一批生态环境执法
典型案例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十一批生态环境执法
典型案例
一、海安某铝业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9日16时,南通市生态环境指挥调度平台显示,海安某铝业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监测因子小时浓度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上,监测值为198.766mg/m³,标准限值80mg/m³,触发Ⅱ级预警。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调阅视频监控发现,当天下午15时35分至16时32分期间,在线监控数据显示二氧化硫超标,第三方运维单位于18点23分现场确认,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进一步调查发现,超标时段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发生故障停运。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并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大力推进科技执法,生态环境部门构建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强化数据研判运用,加强各类平台监管,严查偷排、不正常运行、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着力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二、泰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8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移送线索对泰州某化工有限公司DA003废气排放口自动在线设施开展检查,该企业1月15日19时烟尘小时均值超标后,量程发生异常修改、浓度突降,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查明运维人员故意将有效的超标数据标注成自动监控设备故障导致数据无效,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情形,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要紧盯在线监控数据、台账记录和异常标记报告信息,全面、细致查找违法排污线索,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排污企业要强化管理,不能因有偿委托专业第三方公司运维,就一托了之,放任不管,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仍应由排污企业承担。
三、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日,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设置临时塑料软管,将生产废水通过软管穿过围墙孔洞排放至厂外环境。经检测,该企业外排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并于2023年1月12日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涉水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重点关注废水设施及排水管路,发现异常及时采样监测,固定证据,对违法排污企业及责任人员的重拳打击,维护环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四、段某某、王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9日,根据属地政府移交线索,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某堆场被非法倾倒大量黑色不明含油泥状物质,经司法鉴定,确认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经查,2022年8月初开始,段某某和王某某擅自组织将外运来的大量黑色含油状物质倾倒于宜兴市某垃圾堆放场,截至2022年10月底,组织非法倾倒不明固体物质共计约1200吨。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在执法中充分落实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现场一体化联动执法的意见》相关要求,实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一体化联动执法调查,让环境违法犯罪无所遁形。
五、王某、徐州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至3月,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排污许可证平台调取某公司自行监测报告发现,江苏某监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涉嫌造假。在调查中,该监测报告的出具人王某承认并交代了出具虚假报告的事实,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经查,王某采用直接编造监测数据等多种手段制作虚假监测报告,同时还伙同徐州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编制虚假环境检测报告,王某及徐州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获得违法所得共计约60余万元。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情形,徐州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王某、徐州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开展刑事立案调查,目前,涉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是环保工作的生命线。准确、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一旦自动监测数据被“污染”,造成的危害甚至不亚于生态环境污染本身,因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六、南京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8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热处理车间、油洋工段正在作业,生产过程中有油雾产生,但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处理工艺:冷凝+水喷淋+过滤+油烟净化+活性炭吸附)。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此案反映了部分企业,环境管理意识不强,对废气治理重视程度不够。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企业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促进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七、徐州沛县某五金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徐州沛县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将废石墨乳、废矿物油及水的混合物倒在厂房西侧外一露天渗坑内,该渗坑未采取防渗措施。经认定,上述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该企业涉嫌通过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2023年3月31日,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懂法、知法、用法,所有环境行为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特别是环境污染犯罪上,坚决杜绝企业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