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3-01693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3-12-05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盐城市滨海港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盐城市滨海港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2-05 10:05浏览次数: 1027

苏环审〔202395

金光能源(盐城)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盐城市滨海港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盐城市滨海港工业园区金光大道以南、海乡路以东地块。项目主体工程包括2220/小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440/小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30兆瓦级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和160兆瓦级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等。项目协同处置金光纤维(江苏)有限公司部分一般工业固废(离心杂质、废丝、废胶块及经鉴别为一般工业固废的污泥)和部分工艺尾气(污水处理站和纤维素纤维生产装置高浓废气经预处理后的剩余尾气)。配套建设封闭煤场、污泥料仓、储罐、石灰石粉仓、除氧间、压缩空气系统、初期雨水池、事故油池、脱硫石膏库、渣仓、危废暂存库等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给水工程、污水深度处理工程、事故水池均依托金光纤维(江苏)有限公司;煤炭码头和事故灰渣场均依托国家电投集团协鑫滨海发电有限公司;供热管网工程、电气出线及升压站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滨海县热电联产规划(2018-2020)》及其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1955号)。规划期内已取得盐城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核准批复(盐行审投资〔2020138号)和延期开工批复(盐行审投资〔2022138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你单位承诺控制颗粒物排放浓度5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7.5 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0 mg/m3。氯化氢、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氨逃逸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要求,硫化氢、二硫化碳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二硫化碳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储罐区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煤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防尘和煤场喷淋;含油污水经隔油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淋;脱硫废水经“pH调节+絮凝+沉淀+pH调节+烟道喷雾蒸发”处理实现零排放;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反渗透废水部分回用于脱硫工艺、除尘除渣、煤系统杂用水等,未回用部分与超滤系统反洗排水接管至金光纤维(江苏)有限公司2#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该企业酸站冷却塔补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初期雨水接管至金光纤维(江苏)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布袋、脱硫废水污泥须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化水处理车间、脱硫废水池、柴油储罐区、氨水储罐区、盐酸储罐区、隔油池、事故油池、污泥料仓、污泥缓存仓、危废暂存库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存储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封闭煤场、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层转运站、干灰库、渣仓、石灰石粉仓、氨水储罐外围为边界外扩50米及污泥料仓、污泥缓存仓外围为边界外扩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8.040/22.628吨,二氧化硫79.141/74.226吨,氮氧化物130.639/132.293吨,汞及其化合物0.095/0.096吨,17.730/17.954,镉0.00848/0.00859,锑≤0.0307/0.0299吨,砷≤0.00187/0.00189吨,铅≤0.0424/0.0430吨,铬≤0.392/0.397吨,钴≤0.0834/0.0860吨,铜≤0.104/0.105吨,锰≤0.0217/0.0196吨,镍≤0.214/0.217吨,锌≤0.530/0.537吨,氯化氢≤6.786/6.872吨,硫化氢≤0.361/0.361吨,二硫化碳≤10.264/10.394吨,二噁英类≤0.233/0.236TEQ

无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4.802/4.822,氨≤0.105/0.106吨,硫化氢≤0.00333/0.00333吨,二硫化碳≤0.00745/0.00745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1500517/20517吨,化学需氧量≤96.701/0.718吨、氨氮≤0.430/0.062吨、总氮≤0.860/0.164吨、总磷≤0.070/0.006吨、悬浮物≤49.115/0.103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三同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121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2-320900-89-01-837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