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3-00659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3-05-29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宿迁发电有限公司三期1×B50MW燃煤背压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宿迁发电有限公司三期1×B50MW燃煤背压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5-29 10:06浏览次数:

苏环审〔202341

国家能源集团宿迁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家能源集团宿迁发电有限公司三期1×B50MW燃煤背压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国家能源集团宿迁发电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拟建1500/小时高温超高压煤粉锅炉、1B50兆瓦级高温超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公用、辅助及环保工程,工程取水、净水站、污水处理和煤场等依托现有设施。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不超过2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5毫克/立方米。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水质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中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4类标准。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暂存库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依托现有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煤仓间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项目配套的升压站及送出工程、供热管网工程等应另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你公司应协助宿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相关承诺。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8.50/13.73吨,二氧化硫≤35.81/53.49吨,氮氧化物≤82.03/82.80吨,汞及其化合物≤0.0045/0.0050吨,氨≤6.23/6.29吨。

(二)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我厅委托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


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524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3-320000-04-01-469255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