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3-00851 | 组配分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 |
发布机构:核管局 | 发文日期:2023-07-10 |
名 称:2023年7月10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23年7月10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新建放射诊疗项目 | 南京市 | 南京鼓楼医院 | 南京瑞森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 医院根据规划,拟在江北院区先进技术楼负一层肿瘤中心新建3座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机房,并配备3台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X射线最大能量为15MV,属Ⅱ类射线装置);拟于肿瘤中心新建1座射波刀机房,并配备1台射波刀(X射线最大能量为6MV,属Ⅱ类射线装置);拟于肿瘤中心新建1座后装治疗机机房,并配备1台后装治疗机(内含1枚192Ir放射源,单枚最大装源活度为3.70×1011Bq,为Ⅲ类放射源)均用于肿瘤的放射治疗,同时配套建设2座定位CT机房,配备2台定位CT,属Ⅲ类射线装置。 拟于先进技术楼负一层回旋加速器制药区新建1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1台自屏蔽式回旋加速器(最大束流能量为16.5MeV,最大束流强度为60μA,属Ⅱ类射线装置)生产制备放射性同位素18F、11C、13N和15O。 拟于先进技术楼一层核医学科-影像中心新建1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于场所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18F、11C、13N、15O和68Ga开展PET/CT(属Ⅲ类射线装置)和PET/MRI显像诊断,放射性同位素68Ga由医院使用锗镓发生器自行淋洗所得,使用3枚68Ge放射源(属Ⅴ类放射源)对PET/CT和PET/MRI进行校准;使用放射性同位素99mTc开展SPECT/CT(属Ⅲ类射线装置)显像诊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131I开展甲状腺吸碘率测定和甲亢治疗项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89Sr和153Sm开展骨转移治疗项目。 拟于先进技术楼二层核医学科-核素治疗中心新建1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于场所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131I开展甲癌治疗项目。 同时,拟于门诊医技楼三层手术中心新建2座杂交手术室,并各配备1台DSA,属Ⅱ类射线装置),拟于病房楼C四层DSA介入中心新建6座DSA机房,并各配备1台DSA,均属Ⅱ类射线装置,共计新增8台DSA均用于开展介入诊断项目。 |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γ射线等 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回旋加速器使用场所实行分区管理,采取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回旋加速器机房、放射性药物生产车间等场所设置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设置显著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功能区域布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四)做好放射性废水衰变池和专用管道的防腐、防渗、耐酸碱腐蚀,放射性废水贮存衰变后排至医院污水处理站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 (五)各辐射工作场所设置的排风系统确保通风效率、过滤效率,确保放射性废气得到有效处理后排放。 (六)回旋加速器运行产生的真空膜、废靶膜等暂存至加速器机房铅废物桶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废弃发生器由厂家定期回收处置;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半衰期分批分类暂存,达到贮存期且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标准后,按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七)建立健全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 (八)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 无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7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