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3-00884 组配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j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2023-07-11
名 称: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573号提案的答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57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11 14:59浏览次数:

杨芙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我省镇村生活污水治理质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点举措,是事关广大农民群众根本福祉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以户为单位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的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的工作思路,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2020—2022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由28%提升至42.3%,治理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今年5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在无锡市锡山区召开全国现场会,推广我省治理经验。

工作中突出抓好五个方面:一是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级抓落实”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机制,在省、市、县三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组,实体化运作。明确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规划、制订工作计划、开展督查和考核,县级层面项目建设工作由住建、水务等部门负责,形成工作合力。二是优化治理模式。制订《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通过召开现场会、专家团队帮扶、视频培训等形式,指导各地因地制宜选用就近接管、建设集中式或分散式处理设施、资源化利用等模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受益农户数统计,目前全省采用接管、建设集中式、分散式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的比例分别为45.6%、37.8%、11.6%和5%。三是深入排查整治。组织各地深入开展已建处理设施排查整治,重点解决管网入户率低、管网损坏、设施运行不正常、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动态清单,推动问题整改,提升设施正常运行率。四是完善运管机制。印发《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推广整县制专业运维,指导各地加快完善运维管理细则和绩效考核制度,落实专业运维单位,逐步提高集中式处理设施纳入专业运维的比例,从根子上解决建而不用、低效运行的问题。五是做好统筹衔接。会同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农村户厕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相关事项的通知》,将年度治理项目与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提升行动同步推进,指导各地在污水管网、化粪池接管设计和施工中做好工程衔接,保证化粪池出水标高高于收集管网,以便出水能自流进入管网,确保应收尽收。

您提出的“建立统一建设、运维的工作机制”、“加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管理”和“提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质效”三点建议,对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下一步,我厅将深入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做法,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重点做到四个强化:一是强化项目管理。督促各地倒排工期,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已完成项目设计和采购的尽快组织进场施工,尚未完成采购的尽快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力争本年度排定的项目10月底前基本建成投运;在工程管理中严把材料关、质量关、验收关,确保项目建成一个,投运一个,见效一个;在建设过程中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二是强化运行管理。持续开展已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回头看”,实施老旧设施分类改造,对有改造价值的,制订设施提升改造计划,对设施管网破损严重、无改造价值的,指导各地依法履行报废程序,坚决杜绝设施长期停运或“晒太阳”工程。全面推行整县制专业化运维,建立标准化规范化运维管理体系,力争在两年内90%以上集中式处理设施实现专业化运维。三是强化监督检查。以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集中式处理设施为重点,强化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加强与电力部门协同配合,利用电力大数据开展非现场监管,从源头上解决设施量大面广、监管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调度通报,对治理工作推进缓慢、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四是强化机制创新。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的分散式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降低建设成本;贯彻落实国家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会同发改部门指导各地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低运行成本;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积极争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和省级财政支持,鼓励各地运用施工总承包+委托运营(EPC+O)、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分期滚动投资及其他市场化方式开展治理,支持地方按规定申请发行专项债,协助地方争取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优惠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衷心感谢您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关心!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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