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3-00968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3-07-26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无锡市晶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基酸产业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无锡市晶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基酸产业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55号
无锡市晶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无锡市晶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基酸产业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锡山区东港镇工业集中区,拟租赁东港西路东、银杏西路北的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在建厂房,新建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基酸产业化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包括3个精制车间、8条生产线,配套贮运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约6600吨生产规模,包括异亮氨酸等22种高品质氨基酸产品,本项目不涉及医药中间体。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东港镇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氯化氢、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1、表2、表3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限值。厂界氯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7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项目共设置8根排气筒,DA001、DA003、DA005涉及粉尘废气和氯化氢废气合并排放的,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手工监测,颗粒物和氯化氢分别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1、表2限值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塔排水、初期雨水等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后,与经沉淀处理的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浓水汇合后经生产废水排口接管至东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排口出水均需达到《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3560-2019)表2提取类直接排放限值,且分别设置在线监测装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后经生活污水排口接管至东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污水处理站污泥、脱炭工序废活性炭、树脂再生废柱、精密过滤废柱、超滤废柱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储罐装卸区、危废库、临时危废库、污泥仓库、危化品仓库、精制一车间、精制二车间、精制三车间、酸碱罐区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精制一车间、精制二车间、精制三车间、污水处理站、罐区向外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危废仓库、综合楼向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656吨、氯化氢≤0.024吨、氨气≤0.110吨、硫化氢≤0.010吨、非甲烷总烃≤1.201吨(其中乙醇≤0.780吨、醋酸≤0.032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4.135吨、氯化氢≤0.002吨、氨气≤0.029吨、硫化氢≤0.003吨、非甲烷总烃≤1.738吨(其中乙醇≤1.290吨、醋酸≤0.003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生产废水:废水量≤386326/386326吨、化学需氧量≤23.179/19.316吨、悬浮物≤19.316/3.86吨、氨氮≤1.921/0.986吨、总氮≤4.802/2.959吨、总磷≤0.107/0.107吨。
生活污水:废水量≤13770/13770吨、化学需氧量≤5.508/0.689吨、悬浮物≤4.131/0.138吨、氨氮≤0.482/0.055吨、总氮≤0.826/0.165吨、总磷≤0.069/0.007吨、动植物油≤0.275/0.27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11-320241-89-05-65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