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4000650/2023-01036 | 组配分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 |
| 发布机构:核管局 | 发文日期:2023-08-14 |
| 名 称:2023年8月14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 文件编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23年8月14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扬州质子治疗中心及产业项目—质子治疗中心项目暨江苏省人民医院扬州院区(扬州质子治疗中心)项目 | 扬州市 | 中核扬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 为提高扬州市医疗服务保障水平,满足肿瘤患者高端治疗的迫切需要。中核扬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建质子中心,拟使用2套质子治疗系统(质子最高能量为230MV,属Ⅰ类射线装置)、10台X射线管(属Ⅲ类射线装置)、1台PET/CT(属Ⅲ类射线装置);放疗中心拟使用3台电子直线加速器(X射线最大能量为10MV,属Ⅱ类射线装置);影像中心拟使用2台模拟CT(属Ⅲ类射线装置),以及1台大孔径CT、2台DR、1台乳腺钼靶(均属Ⅲ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治疗的模拟定位和放射诊断;核医学科拟建门诊诊断场所,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1台PET/CT和1台SPECT/CT(均属Ⅲ类射线装置),使用18F、99mTc用于显像诊断,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γ射线、放射性“三废”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三)质子加速器产生的活化冷却水应存放于废水集水坑内;产生的放射性固废需暂存于放射性固废暂存区,经监测后,满足豁免标准的按一般固废处理,不满足豁免要求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功能区域布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五)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门机联锁、急停按钮、工作指示灯、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六)规范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和完善可行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七)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 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通过网络公示、项目所在地报纸公示、项目所在地张贴公示等方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至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7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