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0118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4-02-01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无锡至宜兴城际轨道交通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无锡至宜兴城际轨道交通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2-01 16:52浏览次数:

苏环审〔20243

无锡锡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无锡至宜兴城际轨道交通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起于无锡至宜兴城际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周铁站(不含),跨越无锡市和常州市,下穿太湖(竺山湖)、太湖(梅梁湖),止于太湖新城站。工程线路全长35.147千米,其中高架线1.35公里,U形槽过渡段0.512千米,地下段33.285千米。全线设置马山站、葛埭桥站、太湖新城站等3座地下车站,工程按照城际铁路标准建设,使用市域C型车,采用4辆编组,设计速度160千米/小时(局部地段限速)。

该工程建设符合“十四五”铁路发展规划》,已取得省发改委可研批复(苏发改基础发〔202417)。项目不可避让江苏无锡长广溪湿地公园,已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意见的函;项目不可避让太湖(宜兴市)重要保护区和太湖(无锡市区)重要保护区,已取得无锡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论证意见项目不可避让下穿太湖重要湿地等4个生态保护红线和太湖(宜兴市)重要保护区等4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分别取得无锡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项目临时用地涉及江苏无锡宜兴太湖省级湿地公园等3个生态保护红线和太湖(宜兴市)重要保护区等3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分别取得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出具的论证意见。工程实施后,将对沿线声环境、振动环境、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良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在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合理优化项目穿越生态敏感区、居民集中区的线路,优化临时弃土(渣)场选址方案,减少噪声、振动影响和生态破坏。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划定建筑物与轨道交通的控制距离,并配合规划部门做好沿线土地利用规划。

(二)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对穿越生态敏感区路段的,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除符合省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属于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外,工程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设置施工场地、施工便道、临时堆土(渣)场等临时设施和场地。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禁止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排放污水、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对生态敏感区内的工程,应落实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遗迹等,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

(三)严格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时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优先采用低噪声、声学性能优良的风机和冷却塔,合理布局风亭、冷却塔,风亭排风口尽量远离、背向住宅等敏感目标设置,对超标敏感目标采取安装声屏障、轨道减振等措施。加强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保护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扰民。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严格控制风亭周围土地建设规划,禁止风亭15米范围内建设住宅等敏感目标。

(五)做好水环境污染防治。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地冲洗、车辆冲洗,不能回用部分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运输至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运输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排入周边水体。运营期车站生活污水按路段分别接管送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并妥善处理处置,不得向外环境排放。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废水及固废进入浅层含水层,施工期泥浆池、水处理设施、建筑材料堆放等场所应采取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制订施工期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并与当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加强运营期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无锡市滨湖生态环境局、无锡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21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2-320000-04-01-71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