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0477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4-04-22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斯堪尼亚制造(中国)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商用车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斯堪尼亚制造(中国)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商用车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4-22 19:10浏览次数:

苏环审〔202421

斯堪尼亚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斯堪尼亚制造(中国)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商用车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股权转让,全资收购原南通皋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同时承继该公司商用车生产资质。项目拟新建冲压、焊装、涂装、总装等生产线,配套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步建设研发中心。项目建后,将形成年产5万辆商用车生产能力,同时拆除原南通皋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遗留部分工艺设备。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定位,符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22号令)等文件规定,于2021年12月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苏发改备〔2021〕11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涂装工序产生的二甲苯、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2016)表1、表2、表3排放限值;工艺废气中颗粒物(烟粉尘、漆雾),RTO焚烧炉产生的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危废库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涂玻璃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整车下线检测汽车尾气中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和表3排放限值;涂装车间烘干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项目共设置20根排气筒。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涂装前处理脱脂类废水、磷化类废水经各自配套的预处理单元处理后,混合进入涂装废水处理站生化和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废水65%回用于纯水制备补水;除涂装工艺外的水力切割废水、淋雨实验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初期雨水、厂区生活污水,经“水解酸化+接触氧化+絮凝沉淀”处理后,与涂车车间未回用的工艺废水、纯水制备浓水以及厂内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并接管至如皋恒发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涂装废水处理站排口总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临雪袁线(南雅线)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严格执行《报告书》确定的试车跑道运行时间,其他时间不得运行,切实降低对居民点的声环境影响。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涂装车间储调漆间、涂装废水处理区、涂装前处理区,冲压车间冲压线、危废暂存库、化学品库、供油站、综合污水处理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和污水管道等场所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针对部分地下水监测点位耗氧量偏高的现状,你公司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防止易挥发、易扩散污染物进一步影响地下水,并按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焚烧炉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80818/280818吨、化学需氧量≤61.822/14.041吨、悬浮物≤18.281/2.77吨、氨氮≤4.332/1.404吨、总磷≤1.169/0.14吨、总氮≤6.035/4.204吨、石油类≤0.226/0.175吨、锌≤17/17千克、锰≤19/19千克、镍≤6/1千克、氟化物≤54/38千克。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3.179吨、挥发性有机物≤17.47吨(其中苯系物≤2.361吨、二甲苯≤0.965吨)、二氧化硫≤0.364吨、氮氧化物≤5.181吨、硫化氢≤0.001吨、氨≤0.02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1.902吨、挥发性有机物≤3.608吨(其中苯系物≤0.434吨、二甲苯≤0.187吨)、氮氧化物≤0.762吨、硫化氢≤0.003吨、氨≤0.072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2112-320000-04-01-337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