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0505 | 组配分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 |
发布机构:核管局 | 发文日期:2024-04-26 |
名 称:2024年4月26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24年4月26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扩建1台工业电视项目 | 苏州市 | 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 | 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由于生产检测需要,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拟在二厂区附件车间北部三号线作业区扩建1台R.DR80-Tube型工业电视,对直管自动焊对接焊口进行探伤。R.DR80-Tube型工业电视最大管电压为320kV,最大管电流为22.5mA,额定功率为1800W,工作时主射线朝下照射,拟将工业电视工件进出口朝南北方向摆放在三号线作业区地坑内。 |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三)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检查探伤辐射工作场所工作指示灯、门机联锁、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辐射环境监测1~2次。 | 无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2 | 核医学科改造项目 | 南通市 | 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 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医院由于衰变池容积不够及131I(甲癌治疗)部分功能场所需优化。因此,医院计划对核医学科中131I核素治疗场所进行改造: (1)新增衰变池:131I核素治疗场所原设有7间甲癌病房(即观察室1~观察室7),每次最多使用 6 间,每批次最多同时治疗6名甲癌病人。医院拟将观察室7和原衰变池间合并为现有衰变池间,并在现有衰变池内已配备一个地上三级式钢槽式衰变池,每级槽体容积为27m3,总容积为81m3。 (2)核医学科南侧部分功能场所改造:①将观察室1东侧的更衣室改造为服碘室,并将其西侧防护门拆除后,在门洞处安装一座分装柜,自动分装仪内置于一体式自动分装柜中,工作人员通过远程控制自动分装仪进行药物分装,并将分装好的药物自动推送至服药窗口;②将原卫生通过间隔成两个功能房间,即东侧为摄碘室,西侧为准备间;③将原服碘室及其东侧相邻的更衣室改造为卫生通过间。将原病人通道改造为值班室;④将观察室1南侧设备间、护士站改造为配餐室、取餐室、值班室和储藏室。 | 主要环境影响: γ射线、表面污染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功能区域布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三)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四)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辐射环境监测1~2次。 (五)做好放射性废水衰变池和专用管道的防腐、防渗、耐酸碱腐蚀,放射性废水贮存衰变超过180天后,排放至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 无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7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