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 32/T 4711-2024》解读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2017年出台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明确要求: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需满足“符合相关国家污染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等相应条件,方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如作为产品销售)。但由于现阶段有关综合利用产物有害物质限值的标准规范尚不健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潜在的环境风险不容忽视。对此,生态环境部启动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工作,初期重点针对国内含铬皮革废碎料、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抗生素菌渣、废有机溶剂、废盐、含油固体废物、钨冶炼废渣等危险废物开展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研究。江苏省作为农药使用大省,作物种类多、复种指数高、农药用量大,因此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也较大。鉴于国家正开展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研究范围暂不涉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就我省而言,制定管理要求更规范、执行力度更强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地方环境标准十分必要。
二、本标准有哪些特点?
(一)制定综合利用污染控制全过程管理要求
本标准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工艺、污染控制、综合利用产物流通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考虑江苏省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可行性、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要求等,以国家环保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坚持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制定涵盖污染源头控制、污染因子去除、综合利用产物流通的全流程管控要求。
(二)根据不同回收点实施差异化环境管理
回收点分为基层收集点和集中贮存点,前者面向农药使用者,是依托乡镇农药经营网点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暂存的场所;后者对各基层收集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统一清点归类、集中收集、打包、申报登记和贮存。集中贮存点应满足GB 18597-2023中6.2规定的要求,贮存周期不应超过1年。考虑到基层收集点的面向群体和实际条件,基层收集点若无法满足GB 18597-2023中6.2的条件,则至少应满足GB 18597-2023中8.3规定的要求,且暂存周期不应超过30天。
(三)明确综合利用产物“定向利用”方式
考虑到综合利用产物环境风险,本标准明确塑料类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产物应采用“定向利用”的方式,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提供给农药包装物生产企业作为原料。同时避免综合利用产物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使用,避免流入与人体直接接触的行业。此外,应按照HJ 1091-2020中8.1规定的监测要求及频次,定期对综合利用产物中的特征污染物或有害杂质进行采样监测,加强对再生利用产物环境风险的监管,建立台账制度。
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2020年8月,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各相关主体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方面的责任。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已为本标准实施奠定了政策与技术基础。经充分质询,相关专家认为本标准能够反映行业关切,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走访交流,相关农药包装物生产企业愿意采用综合利用产物塑料颗粒作为生产原料使用,可保证综合利用产物的流通。标准制订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与相关企业充分沟通,市场已有预期,相关企业已经开始筹备利用设施改造工作。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实施本标准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可以有效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土壤、水源和空气中的污染物排放,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原生资源的依赖,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行业公平竞争,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增长。同时,将引导农药使用者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在配药施用时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有利于后续资源化利用工艺过程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