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0563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4-05-13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盛虹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厂)整体搬迁入园升级改造等四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盛虹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厂)整体搬迁入园升级改造等四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5-13 18:41浏览次数: 696

苏环审〔202426

盛虹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盛虹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厂)整体搬迁入园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盛虹集团有限公司(镇东分厂)整体搬迁入园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盛虹集团有限公司(飞翔分厂)整体搬迁入园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盛虹集团有限公司(针织分厂)整体搬迁入园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落实《苏州市吴江区印染产业转型提升专项规划(2021-2035)》相关要求,盛虹集团拟将二分厂、镇东分厂、飞翔分厂、针织分厂四家印染分厂整体搬迁至吴江纺织循环经济产业园溪绣路的四个相邻地块。

二分厂搬迁入园升级改造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建设坯布车间、前处理车间、染色车间、后整理车间和成品车间,配套建设染料、助剂仓库、储罐区等储运工程,给排水工程、冷却系统等公辅工程,以及废气治理设施、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固体废物暂存库等环保工程。二分厂改建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印染加工化纤及混纺织品16100万米的生产能力。

镇东分厂搬迁入园升级改造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建设坯布车间、前处理车间、染色车间、后整理车间和成品车间,配套建设染料、助剂仓库、储罐区等储运工程,给排水工程、冷却系统等公辅工程,以及废气治理设施、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固体废物暂存库等环保工程。镇东分厂改建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化纤及混纺织品印染布18000万米的生产能力。

飞翔分厂搬迁入园升级改造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建设坯布车间、前处理车间、染色车间、后整理车间和成品车间,配套建设染料、助剂仓库、储罐区等储运工程,给排水、冷却系统等公辅工程,以及废气治理设施、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固体废物暂存库等环保工程。飞翔分厂改建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化纤及混纺织品印染布12500万米的生产能力。

针织分厂搬迁入园升级改造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建设坯布车间、前处理车间、染色车间、后整理车间和成品车间,配套建设染料、助剂仓库等储运工程,给排水、冷却系统等公辅工程,以及废气治理设施、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固体废物暂存库等环保工程。针织分厂改建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化纤及混纺织物印染加工针织面料15000吨的生产能力。

四家印染分厂搬迁改建前后,印染产能均保持不变。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4号)、《关于严格太湖流域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准入要求的通知》(苏环委办〔201817号)以及《苏州市吴江区印染产业转型提升专项规划(2021-2035)》等文件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重复利用率及污染物排放量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国际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运营期定型工艺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1和表3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小型规模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四个项目产生的印染废水均全部排放至苏州盛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水预处理工程集中预处理,其中前处理等高浓度废水单独预处理,染色废水、打样和试样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喷淋塔废水、冷却系统排水、初期雨水等废水采用混凝气浮预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水一并采用水解酸化+好氧生化+沉淀+气浮+沉淀+砂滤+纤维转盘过滤+去锑气浮+沉淀工艺进一步处理后,接管至吴江市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工程集中处理,接管标准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中表2及其修改单间接排放限值、《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432-2018)中表2间接排放限值,其中总磷、总氮、氨氮出水浓度执行接管协议值。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分别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吴江市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前处理车间、染色车间、后整理车间、危废暂存库、废水收集管网、废水收集池、染料助剂仓库、储罐区、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你公司须按照《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20)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苏州盛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水预处理工程设计方案,确保集中预处理后的印染废水水质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工程接管要求。你公司应协助吴江市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进一步优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工程提标改造方案,确保尾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达到《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1072-2018)表2排放限值,总氮和总磷分别满足不高于6毫克/升、0.25毫克/升排放限值要求,pH、五日生化学氧量、悬浮物、色度、苯胺类、六价铬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锑达到《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432-2018)中表2直接排放限值,硫化物等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直接排放限值。在苏州盛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水预处理工程建设完成,且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完成提标改造并稳定运行后(总磷、总氮分别稳定达到0.25毫克/升、6毫克/升限值要求),四个改建项目方可投产。

四、你公司须对苏州盛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水预处理工程工艺可行性、接管废水水质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工艺适用性、项目物料回用与中水回用协同性、含锑污泥处置最终去向及环境安全性作进一步优化论证,增强项目的先进性评价。

五、你公司须在改建项目投产前关停四家印染分厂、依法依规做好四家印染分厂现有项目各类设施拆除工作,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

六、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二分厂

1.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891000/891000吨,化学需氧量≤445.500/44.550吨,五日生化需氧量≤133.650/8.910吨,悬浮物≤89.100/8.910吨,氨氮≤3.564/3.564吨,总氮≤5.346/5.346吨,总磷≤0.223/0.223吨,苯胺类≤0.891/0.446吨,总锑≤0.089/0.045吨,硫化物≤0.446/0.446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7611/7611吨,化学需氧量≤3.044/0.304吨,五日生化需氧量≤1.903/0.076吨,悬浮物≤1.522/0.076吨,氨氮≤0.190/0.023吨,总氮≤0.266/0.076吨,总磷≤0.030/0.002吨,动植物油≤0.152/0.008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5.200吨,颗粒物≤2.730吨。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1.368吨,颗粒物≤0.958吨。

(二)镇东分厂

1.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039500/1039500吨,化学需氧量≤519.750/51.975吨,五日生化需氧量≤155.925/10.395吨,悬浮物≤103.950/10.395吨,氨氮≤4.158/4.158吨,总氮≤6.237/6.237吨,总磷≤0.260/0.260吨,苯胺类≤1.040/0.520吨,总锑≤0.104/0.052吨,硫化物≤0.520/0.520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8030.4/8030.4吨,化学需氧量≤3.212/0.321吨,五日生化需氧量≤2.008/0.080吨,悬浮物≤1.606/0.080吨,氨氮≤0.201/0.024吨,总氮≤0.281/0.080吨,总磷≤0.032/0.002吨,动植物油≤0.161/0.008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7.530吨、颗粒物≤3.953吨。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1.982吨、颗粒物≤1.387吨。

(三)飞翔分厂

1.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637733/637733吨,化学需氧量≤318.866/31.887吨,五日生化需氧量≤95.660/6.378吨,悬浮物≤63.773/6.378吨,氨氮≤2.551/2.551吨,总氮≤3.826/3.826吨,总磷≤0.159/0.159吨,苯胺类≤0.638/0.319吨,总锑≤0.064/0.032吨,硫化物≤0.319/0.319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8030.4/8030.4吨,化学需氧量≤3.212/0.321吨,五日生化需氧量≤2.008/0.080吨,悬浮物≤1.606/0.080吨,氨氮≤0.201/0.024吨,总氮≤0.281/0.080吨,总磷≤0.032/0.002吨,动植物油≤0.161/0.008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4.402吨,颗粒物≤2.312吨。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1.159吨,颗粒物≤0.811吨。

(四)针织分厂

1.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500400/500400吨,化学需氧量≤250.200/25.020吨,五日生化需氧量≤75.060/5.004吨,悬浮物≤50.040/5.004吨,氨氮≤2.002/2.002吨,总氮≤3.002/3.002吨,总磷≤0.125/0.125吨,苯胺类≤0.500/0.250吨,总锑≤0.050/0.025吨,硫化物≤0.250/0.250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4670/4670吨,化学需氧量≤1.868/0.187吨,五日生化需氧量≤1.168/0.047吨,悬浮物≤0.934/0.047吨,氨氮≤0.117/0.014吨,总氮≤0.163/0.047吨,总磷≤0.019/0.001吨,动植物油≤0.093/0.005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2.690吨,颗粒物≤1.410吨。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710吨,颗粒物≤0.490吨。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八、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我厅委托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511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9-320553-89-02-8769262020-320553-17-03-6735782401-320553-89-02-7089732309-320553-89-02-63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