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0641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4-05-31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5-31 17:33浏览次数:

苏环审〔2024〕30号

江苏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位于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99号,目前建有3台11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配套2台1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公辅设施。企业拟实施热电联产扩建项目,建设1台240吨/小时超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台3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新建辅机冷却水系统、化水系统、除灰渣系统等公辅工程,扩建干煤棚等贮运工程,输煤运输系统、渣仓、灰库、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取水口及取水管线等均依托企业现有设施。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溧阳市热电联产规划(2021-2025)》及其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1〕572号),已取得常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批复(常行审核准〔2022〕3号),项目煤炭指标已取得溧阳市发改委、溧阳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煤炭等量替代方案审核意见(溧发改〔2022〕143号)。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企业承诺扩建项目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2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5毫克/立方米、烟尘≤5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氨逃逸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和表2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脱硫废水经“预处理+烟气余热喷雾干燥”装置处理,全部蒸发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塔补水;含煤废水和初期雨水经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与化水系统反冲洗水、循环系统排污水一同回用于一体化净水器;化水系统反渗透浓水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冷却塔补水、灰库调湿、煤场喷洒、输煤系统冲洗水等。回用水水质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管至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废弃除尘布袋、脱硫废水处理污泥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新建的含煤废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次氯酸钠储罐、污水收集运送管网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干煤棚、煤仓间、氨水罐区、码头陆域作业区边界外50米、以碎煤机室边界外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项目依托的升压站主变扩建工程,应另行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二氧化硫≤20.081/31.270吨,氮氧化物≤49.414/49.738吨,颗粒物≤5.378/8.633吨,汞及其化合物≤0.0079/0.0094吨,氨≤6.260/6.260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二氧化硫≤59.521/70.71吨,氮氧化物≤108.584/108.908吨,颗粒物≤16.392/19.647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2.418/2.466吨、氨≤0.043/0.043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5.546/5.986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

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984/984吨、化学需氧量≤0.344/0.039吨、悬浮物≤0.197/0.010吨、氨氮≤0.044/0.003吨、总氮≤0.054/0.010吨、总磷≤0.008/0.0003吨。

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8566/8566吨、化学需氧量≤4.109/0.421吨、悬浮物≤1.738/0.082吨、氨氮≤0.310/0.044吨、总氮≤0.054/0.010吨、总磷≤0.0237/0.004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厅委托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9-320400-04-01-267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