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0974 | 组配分类: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
发布机构:海洋处 | 发文日期:2024-07-12 |
名 称:省财政下达年度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 强化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正向激励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财政下达年度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 强化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正向激励
发布时间:2024-07-12 09:49浏览次数:
近日,省财政下达2023年度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4740万元,由沿海设区市统筹用于入海陆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调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垃圾清理等支出。
今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近岸海域水质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两个方面的变化情况为评价依据,分类确定补偿标准和核算方法,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的原则,采取省、市两级双向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发挥省、市之间督促激励作用,推动开展地方海洋生态补偿创新实践。
补偿资金的下达将强化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正向激励,一定程度缓解了地方财政压力,推动沿海地区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与力度,进一步压实保护责任。沿海三市之间互学互鉴,形成了比学赶超、争先奋进的局面,调动了地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情况,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调度和通报,按时核定补偿情形,确保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切实发挥正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