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0925 | 组配分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 |
发布机构:核管局 | 发文日期:2024-07-31 |
名 称:2024年7月31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24年7月31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新增核素治疗项目 | 无锡市 | 无锡市人民医院 | 南京瑞森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 无锡市人民医院拟在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299号院区内C区一层介入科DSA3室内开展90Y树脂微球治疗项目,该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5E+07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拟在K区负二层核医学科开展177Lu核素治疗项目,为接受177Lu、90Y核素治疗的患者分别设置1间住院病房(调整原有I-131甲癌项目核素用量,周最大接诊量由5人次减少为4人次),该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3.73E+09Bq,仍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拟在K区负一层核医学科开展223Ra和89Sr核素治疗项目,该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84E+08Bq,仍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主要环境影响: β射线、γ射线、X射线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功能区域布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三)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四)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工作状态指示灯、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辐射环境监测1~2次。 (六)做好放射性废水衰变池和专用管道的防腐、防渗、耐酸碱腐蚀,放射性废水排放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中相关规定。 (七)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半衰期分批分类暂存,达到贮存期且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标准后,按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 无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7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