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0772 | 组配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4-07-04 |
名 称: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90号建议的答复 | 文件编号:苏环案〔2024〕99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90号建议的答复
毛孝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黄河故道大沙河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强化重点攻坚,注重协同治理,紧盯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8.3万人次,完成标准执法17.6万条,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数1万余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0457件;全省210个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为92.9%,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85.2%工作目标。我省与安徽、山东省的跨界河湖水质总体稳中向好,水体联保共治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进跨界水体联保共治。2021年7月,与山东省签订《山东省 江苏省行政边界地区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协议》,为共同防治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污染,为保障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和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保障。2023年以来,我厅多次赴生态环境部汇报跨界河湖联保共治等事宜,恳请生态环境部将推进苏皖跨省界流域联保共治工作列为支持重点,定期进行督查指导。2023年6月,与安徽省签订《苏皖交界地区跨界河湖联保共治备忘录》,进一步加强上下游苏皖跨界水体联保共治。2023年,苏皖跨界水体国考断面水质达Ⅲ类及以上断面占85.7%,同比增长4.8个百分点,我省出境断面水质达Ⅲ类及以上比例连续两年保持100%。2024年4月,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苏皖交界地区跨界河湖联保共治联席会,形成两省跨界河湖问题清单,共同推进解决交界地区跨界河湖突出水环境问题。
(二)组织跨省联合执法行动。一是开展苏鲁联合执法。2023年9月,就跨境断面水质波动等情况,我省连云港市与山东省临沂市开展联合执法、联合监测,溯源排查问题,保障边界水环境质量。二是开展苏皖联合执法。2023年10月,苏皖两省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了《2023年苏皖交界地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在两省交界地区部署开展省级打击跨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专项行动,对蚌埠市五河县、宿迁市泗洪县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工业企业开展现场联合检查,进一步提升了执法能力和水平,共同提升了淮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三是开展苏皖鲁联合执法。2024年5月,三省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了《2024年苏皖鲁交界地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采取自行排查、联合会商、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行动。5月23—24日,联合检查组对丰县、砀山、单县区域内的大沙河、苗城河、太行堤河及相关涉水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共检查点位13个,发现环境问题6个,当地均已开展后续整改工作。联合执法行动的开展进一步完善了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保障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积极推进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我省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深入推进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要求,持续推进跨省横向生态补偿工作,在上一轮协议期结束后,积极推进新一轮补偿协议签订。2023年11月,苏皖两省签订新一轮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在长江支流滁河陈浅断面的基础上,新增长江干流乌江(左岸)和三兴村(右岸)断面作为补偿断面,并以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3个主要指标为补偿因子。
二、存在不足
我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工作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一是联动协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虽然省级层面签订了联动协议,但交界市县还存在监管死角,存在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况,不能确保联保共治协议完全落到实处;二是信息共享程程度还不够高,案件线索、排污口信息、水质监测异常数据等基础信息的互通还不够顺畅;三是联合执法频次和力度还有待提高,目前以开展专项行动、紧急应对突发事件为主,还未形成联合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对于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我厅将继续牢牢把握“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的总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加大跨流域跨界河湖泊,重点是黄河故道大沙河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力度,切实增强跨流域跨区域联合执法工作的权威性、精准性、时效性、规范性。
(一)优化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更有约束力的制度,细化实施更有针对性措施,保障更有持久性的执法成效。推动建立首问负责制及牵头责任制,完善预警响应机制、快速溯源机制、紧急管控机制、违法打击机制。推动建立苏皖鲁跨界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异常数据相互通报制度,研究淮河流域上下游跨界水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现边界地区执法合作制度化、成果化。
(二)加大治污能力建设。指导地方加快实施各项本质治污措施,完善基础设施,强化污染治理、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水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保障,加强断面微环境管理,促进流域水质持续改善、湖泊生态持续恢复。适时启动故黄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起草工作,实现边界地区生态环境标准协同,加强水污染防治问题治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三)持续推进严格执法。一是聚焦工业企业、农业面源、基础设施、生态修复等方面突出问题,组织地方重点加大故黄河流域涉及上下游、左右岸,沿线畜禽养殖、农村生活污水及支流边沟水质等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不断提升跨界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二是持续开展省内异地执法,围绕守护蓝天、守护碧水、守护净土和绿盾、打击生态环境数据弄虚作假、打击固危废非法处置、推进生态环境普法守法等6个方面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把环境执法力量向问题聚集地区集结,对环境质量存在问题的地区给予工作指导,加大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集中解决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力度,与安徽省深化行政边界地区执法交流合作,持续开展省级跨界河湖联保共治执法行动,不断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共同会商、人员交流和信息共享,形成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合力,助力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四)加大保障力度。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结合部门预算情况对省内异地执法工作进行经费保障,支持当地政府向上级财政申请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经费。加大对黄河故道大沙河流域帮扶指导力度,统筹调用全省执法精干力量,配备无人机、便携式水污染物监测仪等现代科技装备,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帮扶,解决重点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感谢您对江苏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