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0799 组配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2024-07-04
名 称: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607号提案的答复 文件编号:苏环案〔2024〕128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60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04 15:00浏览次数:

徐海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入海排污口管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域的最后一道“闸口”,是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源头治理,近年来,我省贯彻落实《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主动作为,高标准推进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推动建立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建设,有效管控入海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状况。2023年我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为92.7%,达到我省近岸海域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值。

一、扎实推进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

一是全面排查,主动作为率先完成入海排污口专项排查工作。2019年,我省主动作为,启动了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渤海地区三级排查模式,综合运用无人机航空摄影、卫星遥感、人工勘察等各种手段,开展“拉网式排查”,高标准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摸清了我省入海排污口底数。我省也成为环渤海省外最早完成入海排污口全面排查的省份。二是精准测溯,高标准完成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工作。为确保入海排污口整治效果落到实处,为后期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指明方向。2020年全面启动了我省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工作,为客观反映入海排污口水质情况,根据各类型排口的性质,参考相关行业或领域排放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除流量、PH、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等常规监测因子外的其他特征因子,确保体现各类型排污口的水质特征。按照“监溯同步”“有口皆溯”的原则,扎实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分析,详细记录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放情况、受纳水体情况、管道连接关系等信息,切实查清入海排污口“谁在排、排什么”及废水“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为后期开展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打下坚实基础。2021年,我省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工作已全部完成。三是分类整治,持续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细化分解整治目标任务,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把“排污口—管网—污染源头—责任主体”视为一个整体,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能力提升、环境综合治理等进行统筹考虑,实行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截至目前,已完成98%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推动建立入海排污口管理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入海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将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江苏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对每个入海排污口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实现了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信息全过程管理。落实“组长-县区-市局-省厅”四级审核制度,加强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信息审查关口,定期对系统填报信息进行抽查和现地复核,加强跟踪检查,严格把控入海排污口系统填报信息质量。二是建立完善入海排污口相关规范。为科学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入海排污口专项排查技术规范》《江苏省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技术指南(试行)》《江苏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命名与编码、标识牌设置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技术规范,明确了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进度安排和相关技术规范。印发《江苏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明确了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严格设置审批和强化监督管理四项重点任务及省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加强资金保障、注重技术支撑、强化宣传引导等五项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建立入海排污口巡查执法机制。组建了基层巡湾员队伍,定期对辖区内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置。为检验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果,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对沿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测,确保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完成。加强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涉及工业入海排口企业全部纳入双随机检查名单,确保相关企业按要求按规范排放污染物。同时,我厅与江苏海警局签订了执法合作协议,加强对近海岸涉水企业、排污入海企业进行联合检查,严厉打击海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六五环境日、世界海洋日期间,和江苏海警局联合开展以“保护海洋环境 共建美好家园”为主题的“江苏生态环境海洋执法周”活动。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入海排污口监测评估。对前期开展的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果进行梳理分析,系统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整体情况。针对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可能对邻近海域造成较严重污染的入海排污口,综合运用手工监测、在线监测、遥感监测、踏勘探查等手段进行排查溯源,进一步查清污染来源,为入海排污口管控提供支撑。在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中,布置实施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工作。对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日排放污水量大于或等于100立方米的直排海污染源按月开展监测,及时了解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有效服务直排海污染源监管。二是推进沿海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深入实施《江苏省“十四五”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江苏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规划》等规划,开展工业废水接入评估,推进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统筹推进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全运行。2021年底,沿海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管网空白区和生活污水直排口。截至目前,沿海三市共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23座,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达385.4万立方米/日,累计完成达标区建设总面积588平方公里。三是扎实推动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制定出台《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江苏省海水养殖污染防控实施方案》《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两年行动计划》。指导各地加快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促进池塘养殖产能和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水平提升,2023年全省完成池塘标准化改造60万亩,成功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6个,累计达16个。四是进一步夯实港口码头污水整治成效。组织编制港口环境基础设施改造工作计划,督促相关港口码头提质改造到位。部署开展新一轮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提升工作,以港口环保设施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健全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坚决杜绝粗放式作业、设施设备置而不用等行为,切实提升港口码头污水治理水平。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一是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整治销号、监测和执法、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持续做好我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排污口进行整改和取缔,加强对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的检验核查,通过设立标识牌、信息二维码等形式公开排污口有关信息,全面加强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二是推进监测能力建设。积极推进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预警网络建设,推动接入共享生态环境部门自主建设海洋在线监测及共享自然资源、气象、水利等涉海政府部门在线监测数据,统筹主要入海河流自动监测数据,探索建设陆海统筹多源数据协同分析系统,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要素齐全的近岸海域在线监测预警体系,为开展排污口分布及排放规律对收纳水体影响提供技术支持。三是持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沿海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60%以上面积建成“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持续深入开展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提升工作,推动港口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督促各地完善生产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并规范使用,坚决防止污水入江入河入海。督促指导沿海三市持续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促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切实加强海水养殖水域环境治理和保护,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

感谢您对江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