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1029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4-08-23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斯堪尼亚动力总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斯堪尼亚动力总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4〕62号
斯堪尼亚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斯堪尼亚动力总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股权转让,全资收购原南通皋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同时承继该公司商用车生产资质。“斯堪尼亚制造(中国)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商用车迁建项目”(一期项目)于2024年4月取得我厅环评批复(苏环审〔2024〕21号),目前在建。“斯堪尼亚动力总成项目”(二期项目)新建装配、涂装、测试等生产线及相关配套工程,部分贮运工程、公用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等依托一期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将具备年产5万台发动机、5万台变速箱以及2.27万套车桥的动力总成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定位,符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22号令)等文件规定。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涂装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漆雾以及RTO焚烧炉尾气产生的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和表2排放限值。涂装车间烘干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发动机测试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动力总成涂装车间车桥清洗废水经除油处理后,与项目产生的其他废水、生活污水一并进入一期项目建设的综合污水处理站,经“水解酸化+接触氧化+絮凝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至如皋恒发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临雪袁线(南雅线)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发动机车间测试区、涂装车间喷漆设施与地面接触区、储(调)漆间储漆及涂料泵区、2号初期雨水收集池、2号供油供液站、污水收集管网等场所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焚烧炉等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9741/49741吨、化学需氧量≤13.777/2.487吨、悬浮物≤2.418/0.497吨、氨氮≤0.630/0.249吨、总磷≤0.098/0.025吨、总氮≤0.876/0.746吨、石油类≤0.014/0.014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2.397吨、挥发性有机物≤1.342吨、二氧化硫≤0.126吨、氮氧化物≤2.98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0.523吨、挥发性有机物≤0.248吨、氮氧化物≤0.079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0-320654-89-01-849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