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5-00068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5-01-21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高博航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年产400万件航空基础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高博航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年产400万件航空基础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5〕8号
江苏高博航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高博航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年产400万件航空基础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太仓港区(浮桥镇)产业园区,拟建设2条铝件普通氧化生产线、1条铝件彩色氧化生产线、1条铝件化学氧化生产线、1条不锈钢件钝化生产线、1条手动喷漆线、1条手动喷粉线,以及CNC加工、抛丸、喷砂、装配、检验等工艺。项目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贮存库等环保工程及公辅工程,合金钢件电镀工序委外处置。项目建成后年产400万件航空基础零部件,其中机身内外部零部件270万件、起落架及其零件30万件、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70万件、其他飞机零件30万件。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太仓港区(浮桥镇)产业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CNC加工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喷砂抛丸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表面处理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限值,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标准限值,碱雾、磷酸雾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表1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水性漆喷涂、静电喷粉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表3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产生含氟废水,含镍废水和含铬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含镍废水单独收集后经“物化沉淀+A/O生化系统+MBR系统”处理后,通过“一级RO、SWRO及DTRO系统”脱盐处理,产生的浓水经蒸发处理,产生的淡水和蒸发冷凝水经纯化RO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含镍生产线;染色废水经染色废水预处理设施(芬顿氧化)处理,与含铬废水一并经“还原+物化沉淀+砂滤+UF系统”处理后,通过“RO系统、SWRO系统、DTRO系统”脱盐处理,产生的浓水经蒸发处理,产生的淡水和蒸发冷凝水经纯化RO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含铬生产线;酸碱废水经酸碱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与纯水制备弃水一并进入一级RO系统制备回用水,浓水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经隔油调节预处理的含油废水,和经物化沉淀预处理的含磷废水与初期雨水一并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接管至太仓江城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企业总排口总铝、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总铬、总镍不得检出,其余指标执行太仓江城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生活污水直接接管至太仓江城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一至六号厂房、乙类仓库、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生产废水(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103985/103985吨、化学需氧量≤23.2344/3.1196吨、悬浮物≤0.1404/0.1404吨、氨氮≤0.5043/0.1560吨、总氮≤1.0669/1.0399吨、总磷≤0.1248/0.0312吨、总铝≤0.0239/0.0239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7581/0.052吨、石油类≤1.0107/0.104吨。
生活污水(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23040/23040吨、化学需氧量≤10.368/0.6912吨、悬浮物≤6.912/0.2304吨、氨氮≤0.8064/0.0346吨、总氮≤1.0368/0.2304吨、总磷≤0.0922/0.0069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0.4385吨、非甲烷总烃≤0.3686吨、二氧化硫≤0.072吨、碱雾≤0.0367吨、硫酸雾≤1.2949吨、磷酸雾≤0.0513吨、氯化氢≤0.0173吨、氮氧化物≤0.4767吨、氨≤0.0555吨、硫化氢≤0.1283吨。
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1786吨、非甲烷总烃≤0.0763吨、碱雾≤0.0407吨、硫酸雾≤1.4388吨、磷酸雾≤0.057吨、氯化氢≤0.0192吨、氮氧化物≤0.2346吨、氨≤0.012吨、硫化氢≤0.027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0-320555-89-01-94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