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5-02228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5-11-03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通海江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铝合金锭(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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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通海江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铝合金锭(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1-03 16:38浏览次数:

南通海江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南通海江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铝合金锭(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发大道,主体工程为2条铝合金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包括12×18吨蓄热式节能燃气熔铝炉,220吨蓄热式矩形节能燃气熔铝炉,2套铝灰渣回收系统和2条自动铸锭、叠锭生产线;配套公辅工程、贮运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5万吨铝合金锭(液)生产能力。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

(二)加强铝料成分分析,每批铝料进厂前均须进行分析、检验,严格控制重金属、油漆、橡胶、塑料等含量,不符合入厂筛选要求的废铝料不得用于生产。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工艺废气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4和表5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排放限值;企业厂界氨、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1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全部回用于碱喷淋补充水;碱喷淋废水、水喷淋废水与初期雨水经化学混凝沉淀+膜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碱喷淋补充水;膜系统浓水利用烟气余热蒸发,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城北污水厂集中处理。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a类标准,其他厂界执行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水处理污泥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铝灰渣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贮存间、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道、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熔炼车间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一)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脱硫、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氮氧化物≤7.796、二氧化硫3.024吨、颗粒物1.749吨、氯化氢0.42吨、氟化物(以氟化氢计)0.102吨、铅及其化合物1千克、镉及其化合物≤0.1千克、砷及其化合物0.3千克、铬及其化合物1千克、锡及其化合物5千克、镍及其化合物17千克、二噁英类0.121TEQ、氨2.419吨。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氮氧化物0.035吨、二氧化硫0.021吨、颗粒物0.627吨、氯化氢0.007吨、氟化物(以氟化氢计)0.001吨、铅及其化合物0.1千克、镉及其化合物0.01千克、砷及其化合物0.01千克、铬及其化合物0.1千克、锡及其化合物0.2千克、镍及其化合物0.8千克、二噁英类0.0009克。

(二)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

废水量2484/2484吨、化学需氧量0.497/0.124吨、悬浮物0.311/0.025吨、氨氮0.043/0.012吨、总氮0.062/0.037吨、总磷0.004/0.00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生效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103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