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5-00121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5-02-11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淮安市洪泽区润湖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洪泽主城片区热电联产异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淮安市洪泽区润湖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洪泽主城片区热电联产异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5〕12号
淮安市洪泽区润湖热力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市洪泽区润湖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洪泽主城片区热电联产异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位于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目前建有1台130吨/时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1台75吨/时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配套1台1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6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公辅设施。公司拟异地实施新建项目,分二期实施,其中,一期建设3台220吨/时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2运1备)、1台30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和1台18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2000立方米/分钟汽拖空压机组、1台1500立方米/分钟汽拖空压机组,并配置备用电拖空压机以及相应辅助设施;二期建设1台220吨/时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1台30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备)、2台2000立方米/分钟汽拖空压机组、4台500立方米/分钟电拖空压机组并配置备用电拖空压机。项目同时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装置、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固废暂存库、初期雨水池、应急事故池、石灰石粉仓、干灰库、渣库、输煤栈道、封闭煤场等环保工程、公辅工程和贮运工程。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淮安市区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洪泽主城供热片区调整方案》及其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4〕500号),已取得淮安市行政审批局、淮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核准批复(淮审批投资复〔2024〕27号、淮政务投资复〔2024〕10号),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已取得淮安市发展改革委、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出具的审核意见(淮发改办〔2024〕61号),节能报告已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审查意见(苏发改能审〔2024〕93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逃逸氨浓度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氨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表3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接管处理,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脱硫废水由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单独处理,经中和、加药沉淀、澄清后采用“蒸发浓缩+烟道高温烟气喷雾蒸发”实现零排放;含煤废水经煤水处理系统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化学水处理系统产生的超滤反冲洗排水,一期回用至原水预处理系统、烟气脱硫系统,二期建成后全部回用于原水预处理系统;反渗透浓水回用于煤场喷洒用水、地面冲洗用水、输煤系统除尘用水、烟气脱硫系统;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含油污水经隔油预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洒用水;锅炉化学清洗废水由化学清洗单位负责回收;厂前区初期雨水回用系统采用一体化模式,用于该地块内车辆冲洗和绿化、道路浇洒用水、景观水体补给等,生产区的初期雨水排至含煤废水处理系统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回用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标准中相关要求。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废滤袋、脱硫废水处理污泥须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废水处理设施(含脱硫废水、含煤废水、含油废水等)、污水收集管网、脱硫塔基础、事故油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厂界外扩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项目依托的码头、供热管网、供汽管网、主变及升压站、输电送出线路等,应另行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0.861/22.957吨、二氧化硫≤58.560/82.980吨、氮氧化物≤139.920/145.530吨、汞及其化合物≤0.012/0.015吨、氨≤7.80/8.01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378/1.574吨、氨≤0.035/0.035吨、挥发性有机物≤0.570/0.570吨。
(二)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6120/6120吨、化学需氧量≤2.142/0.184吨、悬浮物≤1.224/0.061吨、氨氮≤0.245/0.009吨、总氮≤0.337/0.068吨、总磷≤0.031/0.00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项目首台机组并网后3个月内关停现有1台130吨/时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1台75吨/时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1台1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6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
五、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厅委托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10-320800-89-01-13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