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普法 “靶向”固废防治——“苏小环”走进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

发布时间:2025-03-28 15:37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近日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主办,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及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共同协办的防治固废污染,共建美好江苏主题宣传活动在盐城市大丰港顺利举行,90余家产废企业代表参加。

活动伊始,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辉致辞,强调园区将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推动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随后,省生态环境厅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钟宏全律师围绕《条例》修订背景、重点条款及典型案例展开深度解读,结合执法实践剖析企业合规管理要求,为企业提供可操作性指导。

本次活动创新设置问需于企环节,对前期征集的固废防治热点问题进行公开答复,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解决方案。

一般固废在资质审核方面没有类似于危废经营许可证专门的明确资质,企业在找寻相关处置商的时候对资质问题容易存在较大争议,虽然2024年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刚上线了一般固废转移的板块,但是在转移的过程中依然觉得不够完善,比如,有些处置商虽然在线上系统是备案通过的状态,但是经考察相关线下资料(环评)及现场并不具备完好条件,如何避免造成后续转移风险?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将具备接收某类代码固体废物能力的相关单位纳入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由于固体废物来源的不同,相同代码其成分和理化特性也存在差异,具备接收某类代码的能力并不表示其可接收所有此类代码废物。企业在选择此类单位时,还应根据《固废法》37条规定,结合自身固体废物的成分和理化特性,通过工艺研究、专业论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接收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判断其贮存设施、处理工艺、污染防治设施等是否与固体废物相匹配,相匹配的方可委托其利用处置。

在线上系统中一般固废有很多收集单位,收集单位经收集后是否一定要转移到具备最终利用处置的单位?如何避免转移停滞隐患,或经多次收集后造成转移风险?

为解决产生量比较少的固体废物出路问题,固废收集是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的合理补充,《固废法》也不禁止收集行为。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具备合法环保手续、贮存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收集的固体废物有最终去向、已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和台账等条件的企业可纳入系统从事固体废物收集业务。对环境风险高、产生量大、利用价值低的固体废物,建议其产生企业直接委托利用处置单位处理,以控制环境风险。若转移给收集单位(污泥除外,不允许转移给收集单位),要按照《固废法》37条规定,核实收集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同时对收集单位的下游最终利用处置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追踪实际废物流向,确保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企业有危废园区内无法处置,能否委托园区外企业处置?因园区内危废处置费用高,目前各企业经营艰难以及考虑成本,在保证园区消纳60%的情况下,能否允许部分危废出园区处置?

园区内无法处置的,可以委托园区外企业处置。

危废处置在满足环境安全,控制环境风险的前提下,遵循市场化原则,可以选择处置费用低的园区外企业处理,但是要考虑长距离运输的安全风险,委外处置情况应能够监督和追踪等,委托企业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要落实到位。

活动现场还邀请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代表详细介绍了固废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及规范处置的实践成果,为其他企业提供可借鉴的范例;发布《固废污染防治倡议书》,号召企业从源头控制、流程规范、员工培训等方面落实环保责任,共同助力美丽江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