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5-00418 组配分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
发布机构:核管局 发文日期:2025-04-14
名 称:2025年4月7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2025年4月7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发布时间:2025-04-14 10:53浏览次数: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1

扩建放射性核素生产、销售和使用项目项目

苏州市

江苏华益科技有限公司公司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改、扩建甲级场所:南侧车间18号楼。

1.1、核医药部利用现有的Cyclone 18质子回旋加速器和配套热室增加F-18放射性核素的生产、使用、销售量。1.2、核医药部利用现有的Cyclone ® Kiube 150质子回旋加速器和配套热室增加F-18放射性核素的生产、使用、销售量。1.3、核医药部利用现有的Cyclone ® Kiube 150质子回旋加速器生产I-123核素,研发车间的热室增加Cu-64I-123I-124Zr-89Y-86放射性核素的生产、使用、销售量。1.4、核医药部的理化检验室增加F-18Cu-64I-123I-124Zr-89Y-86核素的使用量。1.5、核医药部的常规检测区要开展放射性核素的检验,新增核素F-18Cu-64I-123I-124Zr-89Y-86Tc-99mI-131Lu-177Y-90Ga-68Re-188Ac-225操作。1.6、核医药部的留样室,增加放药生产检测品的贮存,新增核素F-18Tc-99m贮存。1.7、在场所布局方面,将原先1处隔断用的安全门打开,将原有2处乙级场所人流、物流打通。在常规检测区隔墙增加传递窗,用于传递放射性核素样品。

二、改、扩建甲级场所:北侧车间10号楼东部。

2.1、核医药部生产车间通过增加淋洗批次增加Tc-99m生产量,增加I-125的核素的生产、使用量,增加I-125(粒子源)销售量,新增Pd-103粒子源的生产、使用、销售量。2.2、核医药部(R&D2操作间)增加I-131放射性核素的生产、使用、销售量。2.3、核医药部(R&D1操作间)增加Lu-177放射性核素的生产、使用、销售量。2.4、核医药部(理化检验室二)增加了Tc-99mI-131Lu-177Y-90Ga-68Re-188Ac-225核素的使用量。2.5、在场所布局方面,将原先洁具间的墙壁打通,将原有核医药部和核医药2处乙级场所人流、物流打通。

三、新增乙级场所:锗镓发生器生产场所,将现有的闲置仓库改建为锗镓发生器生产场所。

四、新增乙级场所:Ge-68校准用类密封源生产场所,将现有的华益科贸的源库、江苏华益的实验室和和工具间改建为Ge-68校准用类密封源生产场所。

五、新增乙级场所:放射性药品经营仓库,将现有的发电机房改建为1处放射性药品经营仓库,用于已上市放药临时性贮存,涉及核素F-18Tc-99m

主要环境影响

α射线、β射线、γ射线、放射性废水、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气。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功能区域布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三)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四)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安全联锁、急停按钮、剂量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辐射环境监测12次。

(六)做好放射性废水衰变池和专用管道的防腐、防渗、耐酸碱腐蚀,放射性废水排放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中相关规定。

(七)项目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半衰期分批分类暂存,达到贮存期且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标准后,按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通过网络公示、项目所在地报纸公示、项目所在地张贴公示等方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至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7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