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5-00425 组配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发布机构:大气处 发文日期:2025-04-15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监管机制的通知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监管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5 17:38浏览次数:

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

监管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严厉打击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检验机构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厘清工作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机构质量体系、人员能力和检验设备管理,督促相关机构确保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以保障其检验数据准确可靠。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配套软件以及排放检验规范性的管理,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进行检测,检测软件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使用,督促检验机构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明晰法律适用。对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做到适用准确、过罚相当。检验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进行处理。检验机构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建立移送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将认定情况及案件材料以《案件移送函》形式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立案,依法作出是否取消检验资格的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或《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将相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以《案件移送函》形式移交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开展现场检查的,由各部门分别依据职责对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四、严把准入关口。市场监管部门需严把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行业准入关口,对于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有关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按条例要求,限制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授权签字人。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发布区域内现有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数量,主动告知资质认定申请者申请区域内机构数量及分布,劝导经营者理性选择申请事项,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行业恶性竞争

五、加强办案协作。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应由对方依法查处的违规检测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以《案件移送函》形式及时移交。对于由生态环境部门判定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情形需取消检验机构资质或需限制相关机构法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行业准入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接收部门应定期通报案件进展,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案件办理过程如需移交部门配合的,移交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络员沟通机制,及时联系交流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正在办理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办理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

六、加强信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检验机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依法采取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时运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平台归集信用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将检验机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

七、创新监管手段。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检查工作,以问题为导向,探索“线索预判+现场检查”的双轮驱动检查新模式。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检验机构上传的检测数据,重点针对老旧车、首检不合格车辆以及遥感监测超标车辆,强化非现场监管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为现场检查提供疑似违规检测线索。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机动车检测信息,研判分析超范围检测、非授权签字人签字等问题线索。部门联合检查行动中,对存在疑似违规检测线索的检验机构开展针对性现场检查,提高问题查处效能与精准度,避免对从业机构正常经营行为的不必要打扰。

八、强化数据共享。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设备量值溯源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为两部门日常监管提供数据支撑。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检验机构联合监管会商,畅通协助查询、信息互调的通道,及时更新和共享检验机构的审批、日常监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取消资质等信息,确保管理闭环统一,切实发挥服务办案、提升执法质效的积极作用强化执法协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各自发挥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优势,完善联合执法、联勤联动机制,会商推动工作难点、堵点化解和重点案件办理,推动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行动高效有序开展。

九、加强宣传引导。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面向检验机构和公众的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政策法规宣讲等方式持续提升行业从业人员和公众守法意识,自觉抵制机动车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行为,从源头减少弄虚作假行业乱象;通过有奖举报等形式,持续推进行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常态化外部压力,倒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守法合规经营。通过技术帮扶督导和专题业务培训,帮助技术能力不强、管理水平不高的检验机构提升管理水平,避免出现因非主观原因导致的检验不规范、出具不实报告等问题,帮助企业降低违法违规风险。

十、引导行业自律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检验机构行业协会发展,引导充分发挥行业服务与自律管理作用行业协会要强化法律法规解读与标准宣贯,提高法律意识定期开展行业内部自查自纠活动,相互监督检测流程及操作规范,对违规风险点进行及时排查与整改,帮助机构提升管理效能,降低违法违规风险,压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和准则,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收集反馈检测难点、痛点,为相关部门修改、完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提供支撑。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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