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4000650/2025-01757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5-07-17 |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年产100吨茚嗪氟草胺原药及副产品224吨氯化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年产100吨茚嗪氟草胺原药及副产品224吨氯化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5〕58号
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年产100吨茚嗪氟草胺原药及副产品224吨氯化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江苏省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现有厂区内,建设茚嗪氟草胺生产项目。项目主要生产工序依托10号厂房内高效盖草能原药丙酸甲酯-丙酸(MAQ-HPPA)合成工序已有生产设备;氯化钾回收工段中除盐工序依托现有2号厂房的蒸发装置;制冷依托7号厂房制冷设备;公辅和环保工程均依托现有设备设施。本项目不新建生产设施,仅对现有设备进行相关管道、电气仪表等适应性改造。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茚嗪氟草胺100吨及副产氯化钾213吨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农药管理条例》、《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印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苏环办〔2021〕20号);符合《“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开发建设规划(2020-2030)》及园区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优化工艺条件和控制技术,提高反应物转化率和产品得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酸化废气依托10号厂房现有“两级碱吸收+活性炭纤维吸附-脱附+末端活性炭”装置处理;投料、烘干和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与可燃有机废气经一级水喷淋预处理后,接入现有三期RTO焚烧系统处理;甲基酮及甲醇储罐废气经收集后接入现有三期RTO焚烧系统处理,盐酸储罐废气经收集后接入氯化氢车间现有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危废暂存库废气经现有“卷帘过滤器+喷淋洗涤塔+光解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现有“洗涤塔+双氧水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化验室废气经现有的活性炭装置处理。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及表2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排放限值,甲醇、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厂界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废气处理均依托现有装置,不新增排气筒。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高浓度有机废水(重结晶母液脱水冷凝废水、树脂解析废水、冷凝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经“芬顿+UASB+MBR”预处理后,与低浓度废水(真空泵废水、质检废水、去离子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塔排水)进入综合污水处理工序,经“水解酸化+A/O+二沉池+水解酸化+A/O+终沉池”处理后,接管至如东深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浓度执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现有项目高浓度含氟废水单独收集后,通过新增“pH调节+氯化钙溶液+絮凝沉淀”措施强化氟化物去除效果,经预处理后与低浓度含氟废水一并接入现有预处理措施处理。在企业含氟废水预处理设施出水口增加氟化物在线监测设施,氟化物接管浓度不高于10毫克/升。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氯化钾定向利用前须按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价,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进行规范利用或处置,符合固危废管理规定。对现有项目副产物,你公司应加快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涉副产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4〕225号)等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价,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进一步规范现有项目副产的利用或处置,符合固危废管理规定。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现有项目排放的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现有项目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已建成的危废库、7号厂房、10号厂房、MVR2号厂房、罐区、二期污水处理站、三期RTO装置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强化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测能力,保障应急响应时效。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和RTO焚烧炉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
本项目生产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638.47/2638.47吨、化学需氧量≤0.867/0.132吨、悬浮物≤0.073/0.053吨、氨氮≤0.002/0.002吨、总氮≤0.029/0.029吨、总磷≤0.005/0.001吨、氟化物≤0.008/0.008吨、盐分≤1.323/1.323吨、TOC≤0.158/0.053吨、苯甲醚≤0.001/0.001吨。
全厂生产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926264.799/1926264.799吨、化学需氧量≤927.704/96.314吨、氨氮≤47.947/9.709吨、总磷≤13.588/0.956吨、总氮≤86.683/29.151吨、氟化物≤12.776/12.776吨、氯苯≤1.092/0.378吨、总氰化物≤0.04/0.04吨、苯≤0.251/0.188吨、甲苯≤0.971/0.188吨、甲醛≤0.572/0.572吨、三氯甲烷≤1.834/0.578吨。
2.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0.001吨、二氧化硫≤0.0004吨、氮氧化物≤0.004吨、氯化氢≤0.002吨、氟化氢≤0.017吨、挥发性有机物≤0.095吨。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001吨、氯化氢≤0.002吨、挥发性有机物≤0.023吨。
全厂有组织废气:颗粒物≤36.02吨、二氧化硫≤37.694吨、氮氧化物≤101.701吨、氯化氢≤23.697吨、氟化氢≤3.105吨、挥发性有机物≤92.985吨、苯≤2.994吨、甲苯≤30.039吨、三氯甲烷≤5.183吨、甲醛≤0.035吨、氰化氢≤0.002吨、二氯甲烷≤0.181吨、氯苯类≤10.728吨、二噁英≤220.601毫克、汞≤0.004吨、铅≤0.041吨、镉≤0.004吨、砷+镍≤0.041吨、铬+锡+锑+铜+锰≤0.205吨。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995吨、挥发性有机物≤46.136吨、二氧化硫≤0.537吨、氮氧化物≤1.935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2-320600-07-02-86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