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5-01743 | 组配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5-07-03 |
名 称: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92号建议的答复 | 文件编号:苏环案〔2025〕123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92号建议的答复
周正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江苏位于我国沿海中部,是拥有江河湖海全部水元素的省份,地处长江、淮河、沂沭泗等流域性河流最末梢,濒临黄海,海岸线长954公里,海域面积3.75万平方公里,近岸海域以滩涂为主,平均水深较浅,岸线生态较为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艰巨。2024年,在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下,我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4.4%,居长三角地区首位,优于国家年度考核目标19.4个百分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先行工作,是实施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围绕加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开展了两方面工作。
一、推动实施《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以下简称《区划》)。《区划》实施以来对我省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建立了近岸海域水质目标体系,明确了近岸海域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为各级环保部门评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打下了基础。二是规范了海域的用途,通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功能区划和海洋水质保护要求,减少了对近岸海域的破坏性开发活动。三是制定实施了多轮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细化落实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有效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同时也为制定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了依据。
二、组织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随着沿海开发战略的持续推进,以及发展规划对海岸和海域利用要求的变化,《区划》中对部分海域的管理要求与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及相关规划存在不一致。为规范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优化调整工作,支持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2022年11月4日,印发《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指南(试行)》(苏环发〔2022〕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进一步明确区划调整原则及有关要求,同步启动《区划》整体修编工作。同时,在用海企业涉及海域使用证申请或延期手续时,对不符合区划管理要求的项目,积极帮助开展相应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2020年以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先后完成了通州湾、南通港、大丰港、灌河口5万吨级航道整治工程、盐城市滨海港工业园区等12个局部地区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区划》修编工作,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促进《区划》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沿海地区现有岸线特点及开发利用现状和近远期开发利用规划等需求;严格落实《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做好我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管理工作;对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服务工作,做好用海项目审核工作,为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服务保障。
感谢您对江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