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5-01873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5-08-21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兴化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备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兴化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备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兴化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兴化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备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泰州市兴化市经济开发区,主体工程建设1台75吨/小时高温高压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将现有2台等容量75吨/小时高温高压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中的1台调整为备用锅炉,形成3台75吨/小时高温高压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2用1备)、1台20吨/小时应急调峰天然气锅炉运行规模。项目配套相关公辅设施,延长上煤系统,新建锅炉烟气治理系统、酸碱再生废水、反冲洗废水、冷却水回用处理系统,脱硫废水蒸发系统、混凝沉淀池、事故应急池及备用锅炉废气处理系统,其余依托厂区现有设施。项目建成后,3台燃煤锅炉不同时使用,燃煤锅炉与燃气锅炉不同时使用。
项目不新增煤炭消费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和江苏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号),无需取得煤炭替代方案审核意见。项目已取得泰州市数据局核准批复(泰数批〔2024〕20005号)。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限值,逃逸氨浓度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脱硫废水经三联箱废水处理系统处理,经烟道喷雾蒸发零排放;输煤系统冲洗废水依托现有含煤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道路浇洒与绿化;化水系统酸碱再生废水、反冲洗排水经“酸碱中和+自清洗过滤+反渗透”处理,回用至净水站前端用于制水、灰库加湿、煤场喷洒等;反渗透浓水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汽机锅炉房杂用水、脱硫系统、道路浇洒与绿化;锅炉排水用于循环冷却塔补水;锅炉化学清洗废水由化学清洗单位负责回收。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废弃除尘布袋、脱硫废水处理污泥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污水处理系统、柴油罐区、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含初期雨水池)、化水站酸碱罐区、脱硫系统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及配套管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全厂封闭煤场、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氨水罐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并纳入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本项目投产前,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应执行到位。
(十一)项目依托的升压变及输电线路、供热管网工程等应另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二氧化硫≤21.978/23.078吨,氮氧化物≤34.187/34.287吨,颗粒物≤5.828/6.153吨,氨≤2.463/2.467吨,汞及其化合物≤0.00177/0.00237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0.261/0.272吨,氨≤0.228/0.228吨。
本项目实施“以新带老”措施后,全厂不新增大气污染物。
(二)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0400/10400吨,化学需氧量≤4.16/0.52吨,悬浮物≤3.12/0.104吨,氨氮≤0.312/0.052吨,总磷≤0.0416/0.0052吨,总氮≤0.416/0.15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厅委托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