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4000650/2026-00044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6-01-14 |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沿海输气管道海安-泰州-扬州段(A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沿海输气管道海安-泰州-扬州段(A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沿海输气管道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沿海输气管道海安-泰州-扬州段(A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途经南通市海安市、如皋市和泰州市姜堰区,新建管线总长66.9公里,设3座工艺站场及3座截断阀室,设计年输气量45亿立方米。其中,支干线起于西场分输站(依托江苏沿海输气管道如东—盐城—滨海段(A段)工程现有站场扩建),止于新建三水分输站,长66公里,管径813毫米;联通线起于新建海安互联互通联络站,止于中俄东线47A#阀室预留接口,长0.9公里,管径610毫米。
工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项目,符合《江苏省“十四五”石油天然气发展专项规划》及江苏省产业政策。工程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选址选线论证,取得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占用(穿越)焦港河(海安市)清水通道维护区等3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分别取得南通市、泰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有限人为活动论证的意见。
工程实施将对沿线生态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措施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优化管线路由和穿越方式,优先避让生态敏感区;确需穿越(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须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及地方政府出具的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意见,采取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施工作业严格控制在作业带内,压缩宽度,减少对地表水体扰动和植被破坏。禁止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设置施工营地等大型临时设施(必要的定向钻施工场地除外),工程不设置取土场和弃土场。施工期落实表土剥离、分层开挖与回填;严禁雨天开挖。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地貌恢复和植被复绿,因地制宜实施生态补偿。临时用地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完成复垦或生态恢复。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优选枯水期作业。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冲洗废水和定向钻穿越施工产生的少量废泥浆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洒水、扬尘等;清管、试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优先回用于施工洒水抑尘,禁止直接排入地表水功能Ⅲ类及以上水体。运营期生活污水及水套加热炉排污水须经站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回用标准后,全部用于站场绿化。泥浆池须采取防渗措施。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置围挡,物料苫盖,作业面及土堆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密闭并清洗出场。施工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燃油。运营期加强管线及阀门密闭性检测,控制无组织排放;水套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水套加热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机械维护,避免夜间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运营期对高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措施;放空系统排气口设消声装置,放空作业安排在昼间;优化站场阀室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管理要求。施工期生活垃圾、废料、废机油等应纳入当地固废收运体系规范处置。运营期站场须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一般固废委托合规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持有许可证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污泥由环卫部门清运。所有固废转移须通过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运行电子联单,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泥浆池、临时堆场等区域须采取防渗措施,防止污染物渗入浅层含水层。运营期加强管线、阀室巡检,杜绝跑冒滴漏;站场污水处理区、危废暂存区等重点区域须按规范落实防渗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优化路由和站场布局,尽量避让集中居民区;确需邻近或穿越的,应采取提高管道设计等级、增加壁厚、加强防腐、增设紧急截断阀等强化防护措施。配合地方政府落实管道中心线两侧及站场周边规划控制要求,禁止新建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目标。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与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二氧化硫≤0.024吨,氮氧化物≤0.333吨,颗粒物≤0.05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219吨。
(二)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工程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