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6-00049 组配分类:典型违法案件
发布机构:执法监督局 发文日期:2026-01-15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典型案例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15 12:00浏览次数: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监管机制,现将查处的一批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徐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生态环境部门提供)

【案情简介】

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皖FA**85、皖LD**9C5辆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光吸收系数数据异常。202586日,执法人员根据该线索对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阅历史视频监控发现,该机构在对上述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时,故意堵塞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管路,干扰正常检测过程,并据此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114日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暂停其网络连接与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相关处罚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案件启示】

本案展现了数据预警+视频溯源+现场核查的现代环境执法模式的有效性。通过监管平台智能筛查异常数据,结合视频监控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实现了从线索发现到事实认定的完整闭环。该做法尤其对跨区域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也为进一步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深化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跨部门协同提供了实践参考。

、徐州市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擅自终止检测案(生态环境部门提供)

【案情简介】

202587日,根据上级交办信访线索,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徐州市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阅历史视频监控发现,车牌号为皖FH**13的车辆在排放检验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度,引车员在检测系统未提示的情况下擅自终止检验,并将取样探头从排气管中取出,车辆随后驶离检测线。经查询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未检索到该车辆的排放检测结果信息。

【查处情况】

该公司擅自终止排放检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114日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相关处罚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案件启示】

本案通过视频回溯+数据核查的方式,精准识别出检验过程中人为中断检测、规避数据录入的违规行为,体现了全过程闭环监管的效力。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严格遵守检测程序,不得擅自中断或规避规范流程。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强化非现场技术监管与现场执法的衔接,对违规操作、数据不实等行为依法查处,持续压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保障排放检测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与公信力。

、徐州市沛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市场监管部门提供)

【案情简介】

20241220日,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线索,反映沛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法定要求开展柴油车尾气检测并出具不实报告。经立案调查查明,2022年至2024年期间,该机构对同一车辆多次检测时未统一采用国家强制性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规定的加载减速法,并出具相应报告。同时,该机构在重型货车检测中,存在底盘部件检验有效时间、驻车制动率标准限值等多项指标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要求的情形。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15日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相关处罚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基于其专业监管能力,精准识别检测机构长期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开展排放检测的违规线索,并及时启动跨部门移送程序;市场监管部门接报后迅速响应、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机构违法责任。该案是机动车检验领域跨部门协同监管的缩影,体现了专业发现、联动执法的监督合力。

、常州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市场监管部门提供)

【案情简介】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常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4116日至37日期间,该机构在对19辆蓝牌机动车进行OBD检查时,通过使用OBDII解码器屏蔽车辆故障码的方式,使原本不合格的车辆获得合格结论,并据此出具虚假报告19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820日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并于2024910日将案件移送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17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20251月注销营业执照。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控制车辆尾气排放的关键守门人,对移动源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至关重要。部分机构为谋取利益,通过屏蔽故障码、放宽标准、替车检验甚至伪造报告等手段,帮助不达标车辆假合格上路,不仅直接损害大气环境和公众健康,也严重破坏检测行业的公信力与市场秩序。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强化协同,实施全链条、闭环式监管,对各类作弊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

、常州市机动车检测(溧阳)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市场监管部门提供)

【案情简介】

20241024日,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线索,反映机动车检测(溧阳)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经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20241011日,该机构在对某汽油车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时,发动机转速数据连续出现异常恒值,而机构授权签字人在报告审核中未能发现该明显数据问题,仍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17日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相关处罚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检测,从设备状态监控、数据采集分析到报告审核签发,全过程均须保证科学、严谨、可追溯。本案反映出个别机构在内审环节存在疏漏,未能有效履职把关。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强化监管协作,通过技术核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对数据异常、操作违规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共同维护检验检测行业的公正性与公信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环境治理成效。

、常州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市场监管部门提供)

【案情简介】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3816日至2024222日,该机构在对11辆蓝牌机动车进行OBD检查时,通过使用OBDII解码器屏蔽车辆故障码的方式,使原本不合格的车辆获得合格结论,并据此出具虚假报告11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829日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并于2024910日将案件移送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1月,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关处罚和失信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案件启示】

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为规避监管、牟取利益,采取屏蔽故障码、篡改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合格报告,致使超标车辆持续上路行驶,严重损害大气环境质量,扰乱检验市场秩序,削弱移动源污染治理成效。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协同联动,实施常态化、全过程监管,对检验关键环节保持高压监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切实维护环境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苏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生态环境部门提供)

【案情简介】

2025715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AI前哨系统非现场研判预警线索,对苏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系统此前发现,该机构2024年以来有大量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中的过程数据存在异常陡降。经查,该机构在检测线尾气分析仪内私自加装了作弊芯片,并配备两个遥控器,通过遥控操作可瞬间降低尾气排放因子的检测数值。司法鉴定证实,上述作弊装置具有篡改检测数据的功能。进一步调查认定,该机构共有1405份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存在数据异常陡降情况,涉嫌通过作弊手段出具虚假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1126日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于20251222日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

本案中,AI前哨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识别检测数据异常,实现了从人工抽查智能预警的监管方式转变,有效破解了传统监管在海量数据中效率不足的难题。科技赋能环境执法,让隐蔽性强的作弊行为无处遁形。这也警示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严守数据真实底线,任何企图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深化协同,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筑牢排放检验的数据质量防线。

、南通市启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排放检验及保存检验视频案(生态环境部门提供)

【案情简介】

2025327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根据非现场执法线索,对启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前期通过线上查阅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对部分车辆使用稳态工况法检测时,发动机转速数据异常,涉嫌违规使用一挡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中,机构负责人无法提供202536日前的检验过程视频,不符合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的管理要求。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在对部分手动变速器车辆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时,未按照国家标准(GB 18285-2018)要求使用二挡(或三挡),而是违规使用一挡操作,直接影响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排放检验及未保存检验视频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于2025523日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相关处罚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案件启示】

本案反映出个别检验机构为追求通过率或操作便利,不惜降低技术标准,甚至缺失过程记录,严重破坏了检测规范性与数据可信度。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检测方法与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操作合规、过程可追溯。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科技+监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精准发现异常线索,对违规操作、数据造假等行为实施严厉打击,推动行业整体规范运行,切实保障机动车污染治理成效。

、淮安市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市场监管部门提供)

【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对淮安市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中OBD数据造假问题展开调查。经查,2024年以来,该机构共有325份柴油车检测报告和超过1000份汽油车检测报告中,车辆基本信息CALID码均相同(3I1GK64593720853),存在明显异常。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机构在OBD检测环节通过故障解码器消除车辆故障码,使原本不合格的车辆OBD检查结果显示为合格,并据此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20241021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公安机关立案告知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41113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该公司作出取消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刑事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在获取线索后,迅速开展调查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固定证据、厘清事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涉事机构的检验资质,形成协同联动的监管合力。此类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助于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泰州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生态环境部门提供)

【案情简介】

根据非现场研判线索,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于2025210日及41日对泰州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1. 202512日,对一辆后驱重型罐式柴油货车(苏MAM**7)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该车辆配有OBD系统,但该公司未按国家标准(GB3847-2018)要求检查车辆是否适用于加载减速法,亦未开展OBD检查。2. 202513日,对一辆前置前驱汽油车(苏M0W**2)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根据国家标准(GB18285-2018)及行业规范(HJ1237-2021)要求,该类型车辆应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516日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相关处罚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控制移动源污染的最后一道闸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确保检测方法适用、过程完整、结果真实。本案中,涉事机构在方法选用、OBD检查等关键环节屡次违规,暴露出其内部管理松懈、合规意识淡薄。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各类不按规范检测的行为依法查处,倒逼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排放检验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