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6-01097 组配分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
发布机构:核管局 发文日期:2026-10-28
名 称:2026年10月26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2026年10月26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发布时间:2026-10-28 17:29浏览次数: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1

扩建固定式X、γ射线探伤项目

常州市

纽威精密锻造(溧阳)有限公司

江苏辐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拟于三期厂区南部扩建4座探伤房(5#~8#探伤房),项目拟配备1台192Ir γ射线探伤机及4台60Co γ射线探伤机,活度均为3.7×1012Bq,本项目共配备1台工业电子加速器,其X射线能量最大为6MV。本项目拟配备的γ射线探伤机均集中储存于5#探伤房曝光室南侧的源库内,探伤时根据需求从源库内领取相应γ射线探伤机至各探伤场所内使用,使用完成后需将γ射线探伤机及时归还至源库。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γ射线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放射源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三)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四)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辐射环境监测1~2次。

(六)废旧放射源应当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七)项目运行产生的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废胶片等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无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

改扩建放射治疗项目

苏州市

苏州九龙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瑞森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医院拟在医技楼原一层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拟报废拆除,并新购置1台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X射线能量最大10MV;电子线能量最大15MeV),CBCT图像引导功能(最大管电压150kV,最大管电流500mA);在医院拟在医技楼一层东北角预留机房新增一台SRRS+型头部多源γ射束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内含30枚60Co放射源,总活度为2.9×1014Bq,为医疗使用Ⅰ类聚集放射源);设备具有IGRT图像引导功能(最大管电压125kVp,最大管电流300mA),用于开展肿瘤的放射治疗。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γ射线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放射源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三)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四)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联锁装置、工作指示灯、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辐射环境监测1~2次。

(六)废旧放射源应当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无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7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