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4000650/2026-00434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6-04-22 |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顶峰(泰兴)热电有限公司顶峰泰兴开发区南区公用热电联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26〕27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顶峰(泰兴)热电有限公司顶峰泰兴开发区南区公用热电联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顶峰(泰兴)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顶峰(泰兴)热电有限公司顶峰泰兴开发区南区公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泰州市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南路东侧、幸福西路北侧,主体工程建设3台310吨/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用1备)、2台37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配套建设水泵房及输水管线、排水系统、化学水制备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消防系统等公用工程,新建封闭煤场、煤炭输送系统、2个石灰石粉仓、2个灰库、1个渣仓、1个危废暂存库、事故应急池、事故油池等。项目依托的升压变及输电线路、供热管网工程、码头及厂外输煤栈桥项目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泰兴市热电联产规划(2021—2025)》及其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707号),项目已取得泰州市数据局的核准批复(泰数批〔2024〕20001号)以及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煤炭替代方案审核意见(泰发改发〔2024〕106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强化节能降耗措施,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你公司承诺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和表3限值,厂界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含煤废水、初期雨水进入煤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煤水复用水池回用于输煤系统除尘、煤场喷洒用水;反渗透浓水进入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化水系统、输煤系统冲洗等;超滤反冲洗废水、净水站污泥脱水废水进入净水站处理后回用于化水系统或冷却塔补水等;湿式电除尘排水进入处理设施处理后与循环冷却塔排污水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冷却塔补水;脱硫系统废水进入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利用旁路烟道气蒸发,零排放。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标准中相关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滨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布袋和脱硫废水处理污泥须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污水处理系统、柴油罐区、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兼初期雨水池)、化水站酸碱罐区、脱硫系统区域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隐患排查、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全厂煤场、碎煤机室、煤仓间、柴油储罐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强化碳排放全过程管理。项目投产后应按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严格执行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MRV)制度,完成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清缴履约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碳排放强度与总量。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烟(粉)尘≤15.478/17.918吨,二氧化硫≤52.48/67.95吨,氮氧化物≤103.34/102.83吨,汞及其化合物≤0.011/0.033吨,氨≤6.545/6.513吨。
无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498/1.563吨,非甲烷总烃≤0.0267/0.0267吨。
(二)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生活污水量≤5256/5256吨,化学需氧量≤1.84/0.263吨、氨氮≤0.158/0.026吨、总氮≤0.237/0.079吨、总磷≤0.016/0.003吨、悬浮物≤0.841/0.053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你单位应配合泰兴市人民政府,在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关停江苏奥喜埃热电厂现有机组,关停形成的减排量作为本项目总量指标和区域削减指标来源。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和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未落实到位的,项目不得投产。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厅委托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