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5案例入选长三角区域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26 16:52浏览次数:

为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深化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协作,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发布了“长三角区域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江苏“南通市周某某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5个案例入选,为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苏经验”。

本次发布的案例在打击涉固危废违法行为、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衔接、法治惠民和拓展多样化替代修复方式5个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充分展现了长三角三省一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中的显著成效。


江苏省南通市周某某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南通市辖区内多地发生跨区域违法倾倒固体废物的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2022年12月,根据路政宁通四大队提供的线索,在启东市海复镇某村附近发现填埋有不明外来固体废物。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执法检查,对现场进行初步清挖核查。经鉴定评估,该现场填埋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混合物,重量约6000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有害物质”,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54.79万元。上述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经公安机关侦办,启东市海复镇某村固废填埋是周某某等23人所为。



磋商修复


2023年9月,启东市城市管理局、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三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生态修复工作。2023年10月,启东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对涉案主要当事人周某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2023年12月,经多轮磋商,启东市城市管理局与周某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磋商协议,周某某愿意开展修复处置工作。周某某已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300万元。



2023年11月,修复工作全面推进。2024年1月底,修复工作全部完成,并进行清挖基坑土壤质量评估,最终通过多部门联合验收。2024年5月,启东市城市管理局、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三部门再度联合,对除周某某以外的其余22人另案分别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后未就赔偿协议达成一致,现已提起诉讼。江苏法治报、腾讯新闻、江海南通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跟踪报道。案例也成功入选“2023年度长三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指导案例”。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赔偿责任合理分配、科学确定赔付方案、联动推进磋商索赔、赔偿责任有效落实等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为各职能部门今后在办理同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参考。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索赔职能。南通市在全国地级市率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将建筑垃圾违法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职能明确到城市管理部门。本案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指导,城管部门开展索赔,三方共同办理,本案也成为江苏省首例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二是突出修复优先,确保赔偿落到实处。南通市突出修复优先理念,鼓励当事人自行开展修复,通过保证金形式确保修复落实到位。本案中三部门与周某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磋商协议,指导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先行缴纳保证金保障修复顺利推进。

三是部门协同联动,合力推进案件办理。本案由检察机关、公安、城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属地区镇共同参与,是南通市迄今为止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部门最多的案件。本案案发后第一时间由检察机关介入,全程参与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修复等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污染案件查办同步推进。同时,本案涉及赔偿责任人较多,违法程度又各不相同,检察机关深度参与案件办理,强化主要责任人赔偿义务,在赔偿责任合理分配、科学确定赔付方案、联动推进磋商索赔、赔偿责任有效落实等方面提供了强力保障和规范指引。

四是延伸办案效果,推进区域环境治理改善。通过本案办理,有效打击了非法填埋固废的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在此案成功办理的激励下,南通市各部门再次加大协作力度,推动出台《关于常态化打击整治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持续保持依法整治的高压态势,对偷运、跨区域填埋垃圾“零容忍”。




专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跨区域固废倾倒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也是江苏首例由城管部门主导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案件办理中,检察、城管、生态环境多部门联动,精准划分责任,创新索赔主体,针对复杂案情先行与具备履行能力当事人磋商,以300万元修复保证金保障赔偿落地,充分彰显制度高效索赔、保障修复的核心价值。同时坚持修复优先,全程指导监督自行修复并联合验收,让制度落到生态修复实处。本案更以个案推动制度完善,促成南通出台倾倒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意见,构建跨区域固废治理防控体系,将制度实践延伸为系统治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区域落地和创新应用提供了优质实践样本。


江苏省扬州市范某等人驾驶重型半挂车造成纯苯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1  案件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6日,范某、苏某驾驶挂靠在滕州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车在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辖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3.58吨纯苯泄漏,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会同应急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周边居民进行紧急疏散,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全程监测。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应急处置费用、财产损失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事务性费用等共计3656103元。


磋商修复


事故发生后,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会同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属地人民政府等部门与滕州某公司前后进行了三次磋商,磋商失败后,邗江生态环境局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审理判决滕州某公司向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赔偿应急处置等各项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各项费用合计2434502.9元,赔偿编制方案及报告、律师代理等各项费用合计260000元,合计2694502.9元。当事人不服南京中院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修复方面,一是快速清理事发地含苯废水、泥土,积极修复受损环境,做到“应清尽清”。应急处理完毕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属地人民政府、专家会商,决定由事故应急处置转为对水和土壤的后续修复。二是政府统筹开展替代性修复,在事发地种植绿树,改善土壤结构性状,采取换水、清污等措施,历经两个多月对新坝塘及周边水沟进行修复,最终处置含苯废物达25.48吨,受损地得到了有效改良,成效明显。三是为确保生态修复评估准确性,对新坝水塘及周边水沟连续三个月的后续水生态跟踪监测,精准评估受损地健康状况。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一是多部门协同应急,筑牢生态安全防线。在本次突发环境事件中,生态环境部门积极统筹调度,联合区政府、属地政府,以及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等多部门迅速应对,及时处置。多部门犹如紧密协作的齿轮,高效运转,最大程度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有力保护了事发地民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后续环境修复工作筑牢坚实基础。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从2020年9月到2024年7月,克服疫情等困难,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主动开展磋商。虽在本案中与滕州某公司历经三次磋商未果,但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坚守法治原则,充分运用磋商机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三是延伸办案效果,建立案件规范办理体系。此案件的办理,为扬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积累了有效经验。扬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全市十五个部门积极出台《扬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细则》,为规范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政策支撑,构建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是展现修复成果,建成首个修复示范点。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通过实地考察,在事故受损地建成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点。该示范点因地制宜,改变传统执法方式,在受损地推进生态修复及教育,效果显著。示范点集修复示范、法治警示、普法宣传等功能于一体,在“六五环境日”“8.15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点,联合交通、交警部门与属地,组织相关企业及运输单位,直面事故现场,开展植树、普法等活动,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对环境违法者形成强大威慑。 


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程序完整规范、以案促建效果显著,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本案历经磋商、诉讼,最终通过判决确立赔偿责任,彰显了法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刚性约束,以司法实践诠释了“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的法治理念,有力维护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多部门积极统筹、迅速应对、科学评估、及时处置、长期跟踪监测,确保了受损环境的有效恢复。尤为突出的是,该案不仅推动了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细则的出台,更首创性建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点,实现了案件办理、生态修复、普法警示的有机融合。


江苏省盐城市梁某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认购碳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


2023年,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梁某刚等人以食用为目的,大肆猎捕、收购、出售绿头鸭、黑水鸡等野生动物,涉及数量至少达4737只,交易金额高达116646元。经专家评估,梁某刚等人在黄海滩涂湿地生态区域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是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需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磋商修复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亭湖区检察院启动司法联动协作机制,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通报给亭湖生态环境局。亭湖生态环境局经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后,认定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启动条件,依法决定启动索赔程序。由于赔偿义务人数量众多,赔偿义务人赔偿意愿参差不齐,未能达成一致赔偿协议。

2023年8月10日,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亭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机关及亭湖生态环境局办案人员对梁某刚等人多次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庭审结束后,梁某刚表现出了悔悟和积极的赔偿态度,主动缴纳赔偿金86771元。鉴于其积极表现,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2024年7月,梁某刚表现出了更高的环保责任感,自愿用其缴纳的部分赔偿金购买了556吨盐沼碳汇。2024年10月、2025年8月,另案侵权人沈某某、聂某某、王某某等人也深受教育和启发,自愿购买共计1810吨盐沼碳汇,以此实现对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等量补偿,彰显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良好社会效果。



办案团队了解到,在2023年全球滨海论坛期间,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腾讯公司成功签约了全国首笔盐沼蓝碳交易。为确保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能够切实、精准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办案团队积极探索创新,提出以购买本地蓝碳的方式实现替代性修复的新思路。

2024年1月,办案团队专程邀请厦门大学专家团队到盐城开展专题研讨,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论证,为方案的可行性提供专业智力支持。经过深入研究和论证,该替代修复方式不仅具有极其重要的碳汇功能,而且承担着沿海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本案的修复需求高度契合。

2024年6月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这为本案的创新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极大地增强了办案团队推进工作的信心,最终促成了本案创新修复方案的顺利实施。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全国首笔“司法+盐沼+蓝碳”交易的成功范例,对于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应用”以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陆海统筹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意义。

一是创新陆海统筹生态修复方式。本案创新形成了“损害担责—资金转化—专业修复—效果量化”陆海统筹的替代性修复路径,为陆海一体化生态保护提供了具有借鉴价值的盐城实践样本,为破解生态环境治理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二是构建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本案构建了司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多部门联动、协同治理的高效模式,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实现了良性互动,充分彰显了跨部门合作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三是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新路径。本案不仅实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就地补偿”,而且积极推动了蓝碳经济的发展。通过多元化探索蓝碳价值实现路径,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为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提供了有益尝试,为沿海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本案的成功做法被《检察日报》头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等权威媒体和机构广泛转发推广,为沿海滩涂生态修复提供了具有江苏特色的“蓝碳方案”,为陆海统筹保护、协同发展树立了新的标杆,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和示范意义。


专家点评


本案是全国首笔“司法+盐沼+蓝碳”交易典范,创新陆海统筹替代性修复路径,将赔偿金转化为盐沼碳汇购买,契合湿地生态修复需求。依托多部门联动机制,借力专业智库与地方立法支撑,实现生态损害就地补偿,推动蓝碳经济发展,让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共赢。这一实践既落实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的立法精神,也为沿海地区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提供了极具推广价值的“盐城样本”。


江苏省南京市鸿盛228”轮违规排放油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


南京海事局完成江苏省首例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异地赔偿案件。2024年5月28日,南京海事局执法人员发现“鸿盛228”轮下行时排放明显黑烟,经查该轮油类记录簿与污油舱数据异常,存在违规排放油污水嫌疑。经调查后发现,安徽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船舶“鸿盛228”轮先后在2024年3月13日和2024年4月30日在启东市、日照市附近海域违规排放未经处理的船舶油污水入海,污水总量约1立方,证据翔实、充分,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南京海事局对该轮非法排污、法定文书记录不规范以及违规冒黑烟等违法行为给予了总计27000元的行政处罚,考虑到船舶非法排放污水以及冒黑烟行为对海洋环境以及大气环境带来的污染和损害,南京海事局会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部门联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


磋商修复

由于该轮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江苏启东市,发现地为江苏南京,南京海事局于2024年6月提出了生态损害异地赔偿方案,并围绕如何科学合理确定赔偿修复方案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江宁区滨江管委会等部门展开会商,同时征询了检察机关等部门意见,最终决定以替代修复的方式进行损害赔偿。经综合认定,并与赔偿义务人充分磋商,赔偿义务人表示愿意承担“鸿盛228”轮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000元,用于南京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这是江苏省内首例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异地赔偿案件。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一是突破地域限制,首创异地赔偿模式。该案在违法行为发现地利用当地执法资源实施了行政处罚,并以开展异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省去了违法行为通报、案件资料调阅以及案件再调查等多个环节,大大节省了跨区域执法协调成本,由原有的执法合力向环保合力进行了纵深发展,有效弥补了跨区域执法和赔偿协调的空白,突破了发现地和发生地不一致的限制,建立了异地赔偿和本地修复相结合的新模式,社会影响较好,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报道。

二是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助力长江大保护。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可用于生态岛建设的相关规定,本案件赔偿资金用于南京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修复。作为南京首个国家湿地公园,以及国内第一个长江洲滩型国家湿地公园,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用于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能有效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是落实长江大保护重要战略的有效举措。

三是促进多方联动,巩固协同治理机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海事部门联合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属地区政府以及相关专家,通过多部门会商研讨等形式,共同推进赔偿方案落地,建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了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和资源整合的作用。同时,本案件的成功办理有效促进了赔偿义务人履行社会责任,增强了航运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起到了办理一起案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专家点评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异地赔偿案件,为破解移动源污染跨区域治理难题提供了典型示范。一是针对船舶污染流动性大、发现地与发生地分离的执法难点。本案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构建了“发现地查处、异地赔偿、本地修复”的高效闭环模式,有效填补了跨区域执法协作的制度空白。二是践行陆海统筹理念,将赔偿资金精准用于南京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此举既契合长江大保护战略,又能有效弥补生态环境损害、维护流域生态平衡,实现了生态效益最大化,彰显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三是海事、生态环境、检察及属地政府多部门协同发力,巩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实现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缝衔接。


江苏省苏州市运用双向匹配+提存公证模式实施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


案件源自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办理的多起案件,具体是:

(1)2024年3月4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苏州某精密橡塑有限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建设1台超声波清洗机,且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清洗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专家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0.64万元。

(2)2024年4月1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胥口分公司未经环评审批从事商品混凝土加工生产,且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造成生产废水、废气排放至外环境。经专家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3652万元。

(3)2024年5月1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中,总铝超过排污许可浓度。经专家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7873万元。

(4)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洪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太湖渔业资源损害系列案件,经专家评估,该系列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9.055万元。



磋商修复


在各案件磋商过程中,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无法原位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到太湖生态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太湖生态岛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鉴于现有项目库暂未匹配到合适的替代性修复项目,经磋商达成一致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赔偿义务人将案涉资金暂存至公证处提存专户,资金存入提存专户后,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履行完毕。



2024年11月,项目库动态更新,“吴中区金庭镇阴山江水质提升项目”纳入太湖生态岛项目库。阴山江位于金庭镇阴山岛,作为岛上唯一内河,由于两端断头、水体不流动以及受多年生活污染入河等问题影响,曾被列入太湖水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河道。2024年11月20日,经金庭镇人民政府申请,太湖生态岛基地办公室联合吴中区检察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会商会审,确定实施阴山江水质提升替代性修复项目,项目资金26.6万元。由属地金庭镇政府向公证处申请提取该项目资金,并对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该项目实施透明度提升、增氧曝气、活水循环、景观亮化、生态修复、智慧监管等六项措施,利用微生物制剂降解水体及底泥中污染物,利用景观喷泉曝气及活水循环系统促进水体流动,在河道内布置生态复合浮床及水生植物品种的优化种植,提高河道的生态性,同时美化河道水环境。该项目已于2024年12月完工。经监测和效果评估,目前阴山江河道水质明显提升,水质优于地表Ⅲ类水标准,水色及透明度大为改善,水体清澈见底,生物多样性增多,呈现出“生态健康、水质稳定、景观优美”的生态河道新面貌。治理效果得到周边居民的一致肯定,居民幸福满意度明显提高,已成为阴山岛休闲打卡的新景点。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2024年12月2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替代性修复项目清单“双向匹配”机制获生态环境部转发并在全国推广。该案为全国首个运用“双向匹配+提存公证”模式开展的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项目,是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路径、破解赔偿资金“该用不敢用”“能用不愿意用”难题的有益探索。

一是聚焦成效,高标准打造集中修复的平台载体。苏州市以太湖生态岛建设为契机,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的新要求,创建集修复示范、法治警示、科普交流和监测监控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重点打造“三片区”“两中心”“一平台”,着力引导苏州市域范围内无法原位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至基地,灵活采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及劳务代偿等多种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截至目前,基地累计落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9件,涉及修复资金313万元,共种植树木2659棵、放养鱼苗50000尾、开展水体整治提升4个、区域环境综合整治2处、生态环境项目维护保障4处、新建新能源路灯43盏,基地生态效应持续放大。

二是聚焦创新,高起点谋划项目清单“双向匹配”。苏州市历经三年实践和打磨,固化经验做法,出台了《苏州市太湖生态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替代性修复项目清单“双向匹配”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基地为载体,构建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库,注重项目多元化和“含绿量”,在与《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太湖生态岛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相符,且不与上级财政资金重叠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一批生态环境效益明显、科技含量高、示范引领效应强的项目,供赔偿权利人、义务人双向选择。匹配到替代性修复项目的,实施“点对点”模式,通过“选择替代修复项目—缴纳资金—实现环境服务功能等量恢复”三步走路径,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其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2024年,共梳理太湖生态岛基地生态服务、生态工程、劳务代偿类项目19个,并定期动态更新。

三是聚焦规范,高效便捷使用修复资金。对暂未匹配到合适替代性修复项目的,创新性引入资金管理的“提存公证”,赔偿义务人可依法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将对应的修复资金存入公证机构提存专户。替代性修复项目库动态更新后,基地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集体会商会审,确定替代性修复项目,包括实施项目的社会第三方机构、项目施工方案、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施工监督管理等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实施项目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至公证处办理提存受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一定期限内仍未匹配到合适项目的,索赔承办机构将资金全额上缴国库。本案中,苏州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将多个小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通过众筹方式联合开展替代性修复项目,合力提升生态环境修复质效。


专家点评


案是江苏办理小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创新典范,首创“双向匹配+提存公证”模式,破解了赔偿资金使用难题。针对多个小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通过众筹赔偿资金、提存公证专户暂存的方式,依托太湖生态岛示范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精准落地阴山江水质提升项目并取得显著生态与民生效益。其项目清单“双向匹配”机制获全国推广,为小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苏实践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