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生态环境法典》 加强生态环境检察——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6-08-17 10:49浏览次数:

在第四个8·15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正式施行之际,8月14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法典》中涉及检察职责的内容和前期江苏实践探索情况,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省生态环境厅通报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情况。

据省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严中良介绍,《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并以9个条文明确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对检察履职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全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美丽江苏建设,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围绕惩治刑事犯罪、纠正民事侵权、促进依法行政、解决公益损害,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责。2023年至2026年7月,依法起诉污染环境类犯罪1434人、破坏资源类犯罪3706人;立案行政公益诉讼6938件、民事公益诉讼2232件,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4亿余元,通过“选题答题”机制推动解决治理难题177项;2021年至2026年7月,就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041件、化解行政争议761件。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在全国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实施意见及操作指引,会签跨部门协作机制17项,连续5年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聚焦群众“房前屋后”突出环境问题办理案件876件、推动解决具体环境问题1287个。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负责人通报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情况。近年来,江苏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省生态环境厅会同15个省级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对损害小、无争议案件适用全流程简易程序,并将相关实践上升至《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法规层面。截至2026年7月底,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持续列全国第一,累计结案11642件、开展修复6260件,探索形成“补植复绿”“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多元修复模式及多项“全国首创”治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与省检察院不断强化两项制度衔接,确立“磋商前置、诉讼补位、检察监督”工作模式,成立联合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40余个,推动修复监督与成效互认。

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人发布了“丁某某等13人污染环境案”等10个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覆盖损毁农田、盗采矿产、危害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海洋环境犯罪和行政履职监督等多个领域,案件办理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意义。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检察官现场介绍了该院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破解事实认定难题、推动生态修复、促进系统治理的相关做法。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义松从系统治理与检察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协同配合、生态环境检察升级与检察队伍能力提升等方面,对《生态环境法典》中有关生态环境检察的规定作了解读。

发布会上,李义松和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负责人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发布会由省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戴耀峰主持。法治日报、检察日报、江苏广电总台等近20家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参加。

(江苏检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