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4000650/2026-01011 | 组配分类:生态环境执法 |
| 发布机构:执法监督局 | 发文日期:2026-09-28 |
| 名 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问题线索征集通告 | 文件编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问题线索征集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纠治企业非法排污行为,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违法问题线索,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举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举报范围
(一)未实际采样出具监测报告。包括未到现场采样、实际采样数量不足、采样点位替代、未生产情况下采样等。
(二)未分析出具监测报告。包括采样后未实际开展样品前处理或分析,凭空编造、套用历史分析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样品替代,直接编造质控数据等。
(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在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报告编制全流程,人为修改仪器参数、修改设备时间、增加删除修改原始数据、选择性记录监测数据、伪造监测时间与人员签字、通过设备作弊功能编造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不一致等。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包括超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出具监测报告等。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25—86557655。
举报时间:工作日8:30至11:30,13:30至17:30。
(二)微信举报
“美丽江苏”微信公众号。通过“美丽江苏”微信公众号“政民互动”栏目进入“投诉举报”窗口提交材料。
(三)来信举报
收信地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03。
四、注意事项
本次问题线索征集活动实施有奖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以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参与活动的,请在举报内容中注明“有奖举报”和个人真实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证核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金。除物质奖励外,经本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奖励标准和程序可参照《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苏环办〔2021〕293号)。
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利。举报人应当真实、客观反应有关事实。对于捏造、恶意举报、诬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励、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