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6-01016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6-09-30
名 称:2026年9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00吨配套精喹禾灵原药中间体二氯喹喔啉、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和500吨三氯吡氧乙酸钾盐、5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原药技改扩能项目”拟进行审批的公示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2026年9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00吨配套精喹禾灵原药中间体二氯喹喔啉、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和500吨三氯吡氧乙酸钾盐、5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原药技改扩能项目”拟进行审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30 20:32浏览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9月30日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8日-2026年10月1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081;Email:hpc@jshb.gov.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1

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00吨配套精喹禾灵原药中间体二氯喹喔啉、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和500吨三氯吡氧乙酸钾盐、5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原药技改扩能项目

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对现有405车间、432车间、433车间进行改造,购置转料泵、计量罐、反应釜、脱溶釜、脱色釜、真空机组等生产、辅助设备,环保、给排水、循环冷却、制氮、压缩空气、仓库等公用工程依托现有。项目实施后可形成年产900吨配套精喹禾灵原药中间体二氯喹喔啉、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和500吨三氯吡氧乙酸钾盐、5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原药生产能力。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等形式开展。

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三十一条,本项目符合免于开展第一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的要求,本次公示已将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内容中。

2.2025年8月4日,建设单位在盐城鹤鸣亭网站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告(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5年8月5日和8月7日两次在“扬子晚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本项日位于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取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意见(苏环审〔2026〕12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可免予在项目所在地张贴公告的方式。

5.2025年12月4日,建设单位在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水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有组织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总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2排放限值;甲苯、甲醇、丙酮、吡啶、N,N-二甲基甲酰胺、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排放限值;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C.1排放限值;厂界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排放限值,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醇、甲苯、丙酮、吡啶、N,N-二甲基甲酰胺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8800吨/天)进行处理。项目产生的高含盐废水采用“三效蒸发”预处理,蒸发冷凝水进入综合生化调节池;项目产生的高浓度废水采用“铁碳微电解+芬顿催化氧化+中和混凝沉淀+臭氧氧化”预处理,出水进入综合生化调节池;上述预处理出水与低浓度工艺废水、真空废水、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废水生化系统处理后接管至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处理。运营期厂区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及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接管标准。厂内生产废水总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装置。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南、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北厂界达到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按要求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险废物(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对现有项目副产物,你公司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25)、《废盐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农药行业)》(HJ 1360—2024)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I091—2020)等文件要求及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规范副产物的利用或处置,符合固危废管理规定。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现有项目排放的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现有项目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生产车间、罐区、危废暂存库、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和自行监测方案。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及配套管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危化品罐区边界为起始点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一)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和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