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办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5-04-15 字体大小: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二、申请条件

(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网上申报(进入“江苏环保网站”点“我要申报”);

2、市(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要求包含废物名称、类别、数量、处理处置方式、转移有效期);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填写的《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三方盖章);

4、废物产生、运输、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人员证件、接收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要求包含废物名称、类别、数量、处理处置方式、执行期限并在含上述内容的页面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运输单位与委托方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要求包含废物名称、类别、数量、执行期限并在含上述内容的页面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运输车辆、废物、包装物照片(不同种类的各一张,彩色打印) 以及驾驶员、押运员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运输单位应急预案(明确产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申请材料必须如实、规范填写,装订成册并在封面加盖公章,注明编制日期。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下载:

http://www.jshb.gov.cn/jshbw/gtfw/xzq_1/201111/t20111117_185088.html

四、基本流程(跨省转移移出)

(一)移出单位书面申请;

(二)移出单位所在地市(县)级环保部门初审同意;

(三)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受理、材料审查;

(四)江苏省环保厅发函向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示。

(五)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复回函江苏省环保厅;

(六)回函产生地市(县)级环保部门,并在网上公示。

五、审批时限

 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委托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受理和起草审批意见。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收到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回复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函告移出地环保部门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年检要求:无年检

八、联系方式:

1、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电话:025-58527355  传真:58527397(兼传真)

邮箱:lfh@jshb.gov.cn

 2、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

电话:02583666210

网址:www.jshb.gov.cn

3、江苏省跨省转移交流群:QQ125436755

4、监管部门:江苏省环保厅监察室

电话:025-86266048

 

 

 

 

 

注:以上跨省转申请材料要求自2015 54日起实施执行,办理本省移出和外省移入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