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固废方面的相关规定(摘)

发布时间:2012-07-04 字体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固废方面的相关规定(摘)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