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字体大小:

 

苏环规〔20145

关于印发江苏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

企业认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做好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的衔接工作,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2013176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程序

(试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619

 

 

 

 

 

 

 

 

 

 

 

 

 

 

 

附件

 

江苏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认定工作程序(试行)

 

一、办理依据

(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三)《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2013176号)

(四)《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T 181-2005

二、申请条件

   申请江苏省内定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企业,应满足《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并具备《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认定指南》许可条件。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领取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见附一)和符合认定资格的证明材料(见附二)。申请企业具有多处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场所的,应就各处场所分别申请资格许可。

(二)受理

   省环保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企业告知受理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企业收到受理意见的日期为申请受理日期,申请受理情况在“江苏环保网”予以公示。每年91日至1231日可受理下一年资格证书申请,不再受理当年资格证书申请。

(三)审查

   省环保厅组织相关县、市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1)县(市、区)环保局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和《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认定指南》中许可条件内容,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并自收到省环保厅要求开展初审工作的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意见(见附三),并将意见函告省环保厅。

2)省辖市环保局按照环保现场考核表要求,自收到省环保厅要求开展核查工作的公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意见(见附四)函告省环保厅。

3)省环保厅通过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方式,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总量控制和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选取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企业(我省“圈区管理”园区外定点企业名额不超过46家,“圈区管理”园区内企业应满足园区产业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公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在“江苏环保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省环保厅组织进一步核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告,颁发资格证书(见附五),并按批次将认定结果上报环保部备案。公示期确有异议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不予认定并说明理由。

四、资格证书有效期

   试生产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圈区管理”园区外的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圈区管理”园区内的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资格证书有效期终止时间统一为1231日。

五、变更、换领和遗失

(一)变更。有效期内有新、改、扩建项目的,企业应按照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领资格证书。

(二)换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45个工作日前,继续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应向省环保厅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三)遗失。企业因故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在省级综合或环境类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有效期内向省环保厅申请补发资格证书。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依法依规做好认定工作。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

(三)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程序自201481日起施行。

 

附一: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二: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附三: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资格认定申请企业守法情况

附四: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现场考核表

附五: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