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程序
一、考核验收依据
1、《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
2、《关于调整〈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的通知》(环办〔2005〕121号);
3、《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环办〔2005〕137号)。
二、考核验收程序
1、申报和自检
已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县、市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过省级环保部门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国家生态县、生态市的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对照国家生态县、生态市有关建设指标进行自检后的达标情况等。
2、省级环保部门考核
省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创建生态县、生态市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有关县、市的工作进展,组织进行省级考核。通过省级考核后,由省级环保部门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考核报告,并附上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材料。
3、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技术核查
国家环保总局在省级环保部门考核和推荐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工作调研,指导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适时组织进行技术核查。
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创建工作技术报告;
(2)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
(3)审核技术数据;
(4)现场考察;
(5)随机开展民意调查;
(6)设立举报电话,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诉;
(7)提出整改意见。
4、国家环保总局组织考核验收
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创建工作报告;
(2)现场考察;
(3)检查对总局技术核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4)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5、审议
国家环保总局对经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在局务会上进行审议。对通过审议的县、市,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授予××县(市)国家生态县(市)的决定》。
6、公示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国家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
总局将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转交省级环保部门查实。省级环保部门将查处意见反馈国家环保总局。
7、命名
拟请有关领导对命名的县、市进行授牌。
对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8、复查
已命名的县、市每年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省级环保局每三年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生态县市的建设情况报告。
国家环保总局每三年对已命名的国家生态县、国家生态市进行一次复查。
针对复查情况对有关县、市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