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泰州华侨城溱湖生态旅游度假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10-18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7〕213号
 
 
泰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泰州华侨城溱湖生态旅游度假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泰州市环保局及姜堰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环保局、姜堰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不得超出报告书所述范围。
二、原则同意泰州市环保局、姜堰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泰州溱湖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泰州市生态建设规划和国家湿地生态浏览区保护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度假区建设的总用地不得超过65.3hm2,区域内建筑物不得超过3层,临湖建筑不得超过2层;进一步优化景观设计,利用植被遮蔽等措施使之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其中对溱湖水面实行生态空间管制,不得建设任何占用湖面或伸入湖体的建、构筑物;建筑与道路的布局须尽可能利用原有占地,并远离核心景区。
2、强化施工期管理,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手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对区域林地的保护,严格控制砍伐树木,重点保护古木和珍稀树种,禁止施工人员进入溱湖水体。优化取弃土方案及临时占地的选择,在施工结束后须及时进行植被恢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科学的施工方式,合理布置混凝土拌和站等污染较重的施工节点的位置。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的噪声和扬尘污染。施工生产废水须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通过管道排放至龙汊港;施工期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景区绿化,不得排放。施工弃渣须按有关规定分类外送处理,不得在景区乱堆乱放,造成二次污染。
3、按“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度假区排水系统,营运期所有废水须全部收集,并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溱潼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区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未建成投运之前,本项目不得进行试营业。
4、热力站锅炉与餐饮用燃料全部采用天然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为燃料;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燃气锅炉一类区标准;酒店、餐饮业油烟须经有效处理后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要求。
5、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水泵、风机、冷却塔等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Ⅰ类标准,靠近道路沿线执行II类标准。
6、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并禁止以任何形式向溱湖水体倾倒或抛弃固废,实现固废零排放。
7、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补偿措施(特别是灰鹭栖息林生态补偿工作),做好用地类型转变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占一补一”方案,度假区建成后,区域内自然水面、林地及草地面积不得减少。
8、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的有关规定,落实工程建设区与直接影响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9、在整个度假区范围内广泛宣传、落实各种清洁生产措施,酒店、餐饮行业尽可能少用或不用一次性用品;区内鼓励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三、本项目建成后,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
污水量≤161600吨;COD≤80.3吨,SS≤64.2吨,NH3-N≤5.6吨,TP≤1.3吨。
2、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试营业。项目竣工试营业须报我厅,试营业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泰州市环保局、姜堰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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