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扬州市第五水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10-25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7〕216号
 
 
扬州扬城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扬州市第五水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省建设厅的预审意见、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邗江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建设厅、扬州市环保局、邗江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有关水源保护措施、确保取水安全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书中所列内容建设该项目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水质监测,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水源地安全。鉴于取水口下游2公里至6公里处有江都港区码头和沿江四镇污水处理厂及江都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须对取水口保护区范围内水质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水安全。
2、采用真空加氯机、泄漏自动报警和漏氯自动吸收装置,最大限度地防范并减少液氯的泄漏量,制定液氯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杜绝事故排放。
3、净水厂排水系统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生产废水全部回用;各厂区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48-1999)后应尽可能用于绿化,不外排。
4、加强厂区的噪声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要求,不扰民。
5、污泥须经浓缩、脱水后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6、强化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减小施工作业对附近居民及对长江水生生态环境的影响。输水管线开挖时,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结束须及时修复因施工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
7、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周围应种植一定宽度的高大乔木为主的绿化隔离带。
8、位于净水厂厂区内的破圩组23户居民应在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三、扬州市政府应按照《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划定本项目的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界碑,并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同时,应根据取水口上下游及沿岸一定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水源保护和管理办法,实施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供水安全。报告书提出的水源地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必须按期在2009年底前完成。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运行须报我厅。试运行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扬州市、邗江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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