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30000吨/年废丁基内胎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11-14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7〕239号
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30000吨/年废丁基内胎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南通市环保局、海门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和预审意见,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该项目。
二、原则同意南通市环保局、海门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以新带老”原则,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现排放总量有所削减。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现有项目环境问题整改措施,该项目实施后,全公司生产工艺与装备水平、资源利用率、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指标、废物综合利用指标等均须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新老厂区的给排水管网,增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均须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排入通吕运河。海门第四污水处理厂及管网一旦建成投运,该项目废水须立即接管处理,原有排污口立即取缔。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控制措施,合理归并原有排气筒,逐步淘汰现有燃煤导热油炉。尤其须加强对生产过程粉尘、恶臭及非甲烷总烃等无组织污染物排放的控制,防止造成扰民纠纷。导热油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含非甲烷总烃等有机物的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远离厂界布局。东、西厂区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V类要求,其余厂界执行III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
6、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贮运过程物料泄漏事故发生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报告书设定的东厂区炼胶车间外100m、西厂区炼胶车间外200m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完善各类排口和标识设置。废气排放筒须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污水排放口须设置流量计。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环境监测,重点须加强厂界无组织废气的日常监控。
9、按照苏环控〔2007〕15号文和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完善厂界绿化隔离带,以减缓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该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重新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
粉尘≤13.73吨、烟尘≤0.14吨、二氧化硫≤5.1吨、甲苯≤3.29吨、非甲烷总烃≤9.48吨、H2S≤3.95吨。
2、水污染物(括号内为本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废水量≤48490(9690)吨,COD≤4.5(0.97)吨、SS≤3.4(0.68)吨、TP≤0.025(0.005)吨、氨氮≤0.73(0.32)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南通市环保局、海门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该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以及“以新带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