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宝钢集团南通钢铁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和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11-14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7〕241号
 
 
宝钢集团南通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宝钢集团南通钢铁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和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南通市环保局、港闸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南通市环保局、港闸区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实施产品结构调整改造项目(淘汰1#电炉、1#精炼炉、1#连铸机基础上,建设一套三机三流直径400合金钢管连铸机和100吨电炉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实施后,公司炼钢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不得新增。
二、原则同意南通市环保局、港闸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以新带老”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各项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严格执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5]35号)中的相关要求。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以清补浊、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所有废水经厂内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排放。
3、进一步优化各股废气处理及排气筒设置方案,合理选用废气处理工艺及参数,确保高效、稳定的处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所提处理效率;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规范生产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电炉等加热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二级标准;其它工段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的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给定高度。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不得扰民。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原则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项目试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废油等)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并加强对运输过程及外协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7、高度重视项目的环境风险,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管理和监控,防止生产过程、原辅料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的发生。厂区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和消防废水收集系统,杜绝各类废水事故排放。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9、本项目设置的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予以搬迁完毕。
10、变电所运营及辐射侦测设施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磁辐射影响内容须另行环评报批。
五、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公司):
1、大气污染物:粉尘≤95.95/867.55吨、SO2≤0/384.8吨、氟化物≤4.9/4.9吨、烟尘≤0/155.2吨。
2、水污染物:废水量≤0/72124吨、COD≤0/21.016吨、SS≤0/13.142吨、氨氮≤0/1.494吨、总磷≤0/0.0499吨、石油类≤0/1.2298。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营。项目竣工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南通市环保局、港闸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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