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富士康电子工业发展(昆山)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03-01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7〕23号
 
富士康电子工业发展(昆山)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富士康电子工业发展(昆山)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经贸委的预审意见、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苏环建[2006]1112号)、昆山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昆环建[2006]5340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省经贸委、苏州市环保局、昆山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同意你公司在现厂区内建设镀金生产线110条,镀银生产线6条。新增的电镀生产线仅限于为你公司产品配套,不得对外承接其它电镀加工业务。
二、同意苏州市、昆山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全面落实苏州市、昆山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包括“以新带老”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省经贸委的预审意见,作为过渡性措施,原则同意现阶段少量采用低氰镀金和含氰镀银工艺,但你公司应积极寻求和研究无氰替代工艺,一旦有成熟的无氰电镀技术,必须立即无条件采用。并应加强对含氰电镀工艺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氰化物用量,氰化物的运输、存贮和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污水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并对所排废水种类予以标识。结合本期工程建设,改造现有生产废水处理装置,所有生产废水必须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排入湟仓泾,其中第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1标准,严禁重金属废水稀释或变相稀释排放。生活污水纳入北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必须根据各类废水性质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排放收集池,并做好尾水监控管理,严禁各类废水事故排放。
3、工程设计中,须充分调研同行业节水、中水回用工程经验,进一步优化废水回用方案,确保中水回用率不低于50%。二期工程实施后,一期生产废水700吨/天,回用350吨/天;二期生产废水601吨/天,回用300吨/天,其中二期含镍废水全部回用不得排放。
4、电镀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气、含氰废气等必须经碱液洗涤塔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30米。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5、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
6、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在本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含重金属污泥、废滤芯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协处置应加强对运输过程及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7、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以减轻酸雾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鉴于你公司生产区离职工宿舍较近,应进一步调整、优化厂区噪声和大气污染源的布局。 
8、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化学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同时在危险化学品库区和使用该类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设置事故截流沟,收集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
9、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一类污染物单独设采样口)。污水排放口须安装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局联网。
10、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项目周围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进行回顾性监测,重金属废水排口附近河段须每年进行一次底泥监测,监测结果报昆山市环保局。你公司应根据监测结果,并在昆山市环保局的指导下及时采取清淤措施,安全处置含重金属的底泥,以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11、报告书提出的电镀车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12、生产中如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公司):
1、大气污染物:硫酸雾≤0.21/0.906吨,氯化氢≤0.89/2.275吨,氰化氢≤0.03/0.0326吨。
2、水污染物:
(1)生活污水(接管考核量):污水量≤0.75/36.75万吨;COD≤2.25/110.25吨, 氨氮≤0.26/12.86吨,TP≤0.02/1.1吨。
(2)生产废水:废水量≤9.03/19.53万吨;COD≤5.6/19.53吨,总氰化合物≤0.001/0.003吨,锡≤0.006/0.023吨,石油类≤0.022/0.177吨,铜≤0/0.0016吨,镍≤0/0.098吨,铬≤0/0.0007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苏州市、昆山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